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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有实质进展将驶入快车道(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7 13:45:4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中医药地方立法成突破口

  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将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该条例还严格规定了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调剂使用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己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壮药制剂的,除被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外,还将被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资格和制剂资格。

  除了广西,黑龙江省也制定了《发展中医药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黑龙江省自1998年以来,第二次针对中医药保护进行立法。

  黑龙江的条例着重规定了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规范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和设立中医馆的相关条件,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继承中医药方剂。条例还突出强调了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规定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标准,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2008年以来,类似的中医药立法在各地频现。截至目前,颁布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已达20多个。

  纵观这些地方立法,一些创新理念令人耳目一新。如黑龙江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广西在中医药立法中增加了对壮医药的关照,在鼓励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同时兼顾了民族医药。

  “立法技术层面上已经比较成熟,出台一部中医药法的时候应该到了。”专家表示,“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问题,产生的不是一时一地的效益,而是长远持久的效果,是从根本上保障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治本性措施。”

  中医药立法今年加快步伐

  在中医药地方立法纷纷取得成果之际,国家层面的立法也终于在各界期盼中开始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定中(传统)医药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制定中医药法,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医药工作者热切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为中医药立法。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姜健、马宗慧、张伯礼唐祖宣等124名代表提出了4件关于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

  代表们认为,制定中医药法,确立中医药在中国卫生事业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保障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深入落实,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他们表示,制定中医药法必须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对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教育、科研,特别是中医药科学研究及中医医疗等各方面的投入力度,并结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农村和城市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争取在体制、制度上有所创新。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获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研究起草中医药法草案。教科文卫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紧调研论证,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中医药法草案不是简单地将中医药条例上升为法律,该草案有望涉及中医药管理体制、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人才培养、中药制剂与中药材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

  中医药法的制定已进入国家立法机关重要议事日程。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年将加快中医药立法步伐,推进中医药法律制度建设。

  “中医药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王国强说。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卫生部将与中医药局共同推进立法进程。调查研究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调动行业内外力量,力争法律草案既能与卫生法律相衔接,又能更好地反映中医药的特点。

  陈竺说,今年将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理清问题,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中医药法草案。同时,将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重点完成好中医药名词术语、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继续推进中医常见病症诊疗指南和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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