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医师多点执业分类管理:指令型、合作型、受聘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8 8:22:0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本报讯 卫生部昨天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卫生部要挑选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后再逐步推开。

  据了解,由于医师多点执业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所以一直是卫生行政管理的一道难题。
 

  ■外出会诊不算多点执业

  《通知》明确指出,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论是组织上指派、对方医疗机构邀请,还是个人行为,都纳入多点执业管理的范畴。但多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对此卫生部解释,这是因为医师多点执业要按照规定定时、定期进行,而医师外出会诊是应医疗机构邀请对特定病例进行诊疗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对医师外出会诊行为,要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多点执业分三类管理

  《通知》指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指令。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二类是医疗合作。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

  第三类是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要先试点

  《通知》要求,开展以医师主动受聘为主要内容的多点执业应先行试点,并规定: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定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