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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不得利用“国医大师”炒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16 10:10:5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榜样引领作用,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等要求。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在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的榜样引领作用,维护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评选表彰的中医药行业杰出代表。
 
第三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的责任与义务,承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药学术传承及人才培养工作,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相关学术传承活动。
 
第四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珍惜荣誉,强化榜样意识,争做道德楷模,坚持正确价值观,应遵守行业规范,坚持继承和弘扬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优先承担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其学术传承工作按照相关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自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根据学术特点,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及实际的带教能力,明确学术传承人的遴选标准和传承工作室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数量,确保人才培养和学术传承质量。
 
第七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自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与学术传承人签订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成效;与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建设任务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职责规范及预期目标。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第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制定举措,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学术传承人。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其团队申报以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科研课题,推广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组织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本地区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履行学术传承服务管理责任,掌握其基本情况,做好关爱支持、服务管理和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
 
第十二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不得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名义开展牟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警示、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调查报告,报请批准后,撤销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中医药大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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