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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处方药患者致死 药店惹上官司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药店经理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1 22:26:4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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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衡阳当地权威部门人士透露,三名学生所服食的药品是一种处方药,购于学校附近不同的五家药店。 事发后,当地公安和药监部门已对涉案的五家药店进行立案调查,该校校长已引咎辞职。目前,校方正与三名中毒学生家长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目前,涉案5家药店还在配合进一步调查中,尽管早已有相关政策明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然而药店擅自售卖处方药事件并不新鲜,已有药店因为擅自销售处方药而赔偿巨额罚款。 擅自卖处方药致死,药店赔偿31万 据《南京晨报》报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妇女周梅英(化名)患灰指甲多年,服用几个月后,她却得了严重的肝病,不久就去世了。家人查明这种治疗灰指甲的药对肝有副作用,容易引发严重肝中毒,认为出售该药的药店负有责任。 法院调取了多位证人的证言,基本认定,周梅英分三次到被告药店买过“肇事”的治疗灰指甲的药,并且该药是处方药,被告药店在周梅英没有出示处方的前提下,就将药出售给她。 法院认为,从周梅英购药、服药的时间,以及肇事药品说明书上写的具有严重肝毒性的副作用,加上医院的诊断,可以认定周梅英的死亡是服用该药所致。 法院认为,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者,应当知道肇事药品具有严重的副作用,但药店在周梅英没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她出售,对周梅英服用该药后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梅英死后的经济损失由药店按6成赔偿,共计近2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其余部分由周梅英家属自行解决。 实际上,针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现象,多地也陆续出台了处罚令。 海南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顶格处罚1000元;若第二次发现,将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若第三次发现,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今年5月,广东省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广东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 并指出如果药品零售企业出现伪造处方或提供虚假销售凭证、处方药登记存在虚假行为、反复出现未严格按规定登记处方药销售相关信息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反复出现因投诉举报违规销售处方药并经查实等情况,将依法撤销其GSP证书并且进行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零售药店被撤销GSP证书后,半年内重新申请该证书将不予受理,同时涉事药店在整改重新申请G SP证书后,发证机关按规定仅对药店重新核发一类药房的相关证书。 换言之,如果出现处方药违规情况而重新申请GSP的零售药店,不论此前分类如何,重新“开张”后只能按照一类药房的经营范围销售非处方药。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事实上,为了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现象,国家药品监管总局(下文简称“总局”)以及各省药监机构先后出台多个政策,飞检多次开展专项整治,但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仍屡禁不止,甚至在药店的经营中普遍存在。 高压之下,屡禁不止 值得思考的是,违规销售处方药,为什么高压之下仍然屡禁不止呢? 一是处方药市场仍以医疗机构为主,药店分羹处方药市场过少; 二是处方外流虽然放开闸门,但仍然阻碍颇多。 无论是药品供应渠道,还是医保政策,多种限制因素均导致零售药店无法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平台上竞争处方药市场。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实际外流处方还不到千分之一。由于监督难度大、用药安全难保障,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文件曾数易其稿,松绑和收紧的不同取向也一度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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