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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方案出台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动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2-13 23:50:0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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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在12日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六大省市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允许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发布具体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在此之前,2018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曾联合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护理服务业快速发展。2018年7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具体试点方案可参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试点内容中,我们发现如下要点: 1.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 服务主体必须是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且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2.鼓励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护士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3.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 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4. 服务内容以需求量大、低风险为主 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5.试点医疗机构可对服务对象进行首诊,评估是否适合进行互联网服务 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6.保障信息安全,可自主研发信息系统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 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7.责权明确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8.以严格审查资质、定位追踪、以及保险等手段防范风险 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注:文中如果涉及动脉网记者采访的数据,均由受访者提供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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