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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被拒 中医生执业范围陷入尴尬
作者:徐木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2-28 16:32:2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执业医师法》实施近20年以来,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一度陷入尴尬。

最近,某中医院急诊ICU医生,申请去一家综合性医院ICU进修,但被拒绝了,拒绝原因是因为中医学历执业范围超范围执业。最后通过其他途径,以不给处方权为条件,才争取到一个进修名额。

而这样的事并不罕见,据该中医院一位急诊医生向《看医界》透露,最近两年,一些医生申请去国内某些顶级医院进修,也曾因中医学历执业范围遭遇拒绝。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近20年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无数尴尬境地的一个写照。

《执业医师法》经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执业规则,医师只能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否则就被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2001年6月20日,原卫生部、中医药局下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按照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四个执业类别对对执业范围做出来明确规定。其中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全科医学、急救医学、康复医学等17个专业,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公7个。

尽管《暂行规定》也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规培期间进行临床转科的;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但对于中医类别医师临床医疗过程中普遍使用西药、开展临床手术、麻醉等和临床类别医师普遍使用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却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沿,最根本的就是是否属于“超范围执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关于这一问题,多年来也经常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让行业执法部门和医疗机构左右为难。也屡次被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中提及。

2012年安徽代表团戴敏就建议修订有关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理由是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在施行中对中医临床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也关系到中医就业及发展。

其建议: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二、原有的“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包括各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而医师执业范围“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则分为:

1、内科专业;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3、外科专业;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5、妇产科专业;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2015年3月,记者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章联生、刘群等61位代表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已列入卫生计生委工作计划。但之后并没有看到修法的动作。

即使2016年12月25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于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所以在法律规制上主要将未经学历教育而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如何取得中医行医资格进行了安排。其中规定为: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而对其他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仍然规定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尽管这个《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顺应民众呼吁将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地点由某一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变更为“区域注册”,具体是执业医师为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为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但对于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并没有改变。

就在前几天,国家卫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业内人士进行了修改《执业医师法》座谈会,希望这次修法能够解决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尴尬,也许这才是让法律服务社会进步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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