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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杀医案” 李宝华医生用生命换来的警示
作者:宋晶  文章来源:医师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5 8:58:1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案情回顾

2015年农历11月,犯罪嫌疑人陈建利的女儿在孕检时发现胎儿臀位不正,羊水三度污染。

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二女儿在莱钢医院出生,出生时状态良好。但是孩子出生三天后高烧不退,来到莱芜市莱钢医院儿科李宝华医生处就诊。患儿住院后不久出现了肺炎以及黄疸和败血等多种并发症,多次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22时许在等待院方说法的陈建利依然未见到院方领导,一怒之下打砸了莱钢医院儿科的办公室。

冲突升级

陈建利打砸儿科医生办公室后,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新兴派出所在处理陈建利故意损坏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并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收取陈家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而这2万元的保证金也让陈建利背上了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

2016年4月左右,院方和陈家人在莱芜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进行了协商,陈建利依然不接受尸检,同时提出医院赔偿自己5万元抚慰金,院方没有一口回绝,而是说要向院领导汇报。之后的协商也并不顺畅,院方以“院领导不同意”回绝了陈建利提出的要求。

陈家人为了尽快解决此事,从5万元,降到3.5万元,再降到1.5万元,最后变为1万元,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换来的是院方连1万元的赔偿方案也拒绝了。

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再次来到医院,用路上购买的30元砍刀,挥砍李宝华医生头部13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

“法院审理”

2018年7月27日,在莱芜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陈建利判处死刑。陈建利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5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回顾整个案件始末,我们注意到医院与患者之间长达8个月的协商未果,院方从赔偿变为不赔偿使得矛盾冲突逐渐升级,导致了李宝华医生惨剧的发生。那么,如何避免纠纷激化、冲突升级?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在接受《医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从卫计委、行政法规到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有着各类的防范和处理纠纷的措施。而莱钢医院杀医惨案,并不是凶手的激情犯罪,是矛盾升级后的悲剧。8个月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耐心细致态度和长效的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因此也希望其他医疗机构能以此为戒,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激烈升级有征兆,管理预案有措施

勿要混淆——有态度并不等于解决问题。医患家属双方形成坚决的对抗情形后,管理者应当做好事态发现和预判的升级预案。同时还应考虑到医方的态度、方法和方案距离解决问题有多远的差距。而可以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出事态升级相应的制度应对策略,而不是仅有态度,没有解决办法。

勿要激惹——民众不满情绪。法理法规要求对死因有异议,应当进行尸检。谁拒绝谁拖延影响死因认定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在处理此事时完全可以依法、依理、依情的处理。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尸检,留下文字和录音证据。压放尸体无疑是容易激惹民众不满情绪,引火烧身的行为。

应有——尺度、速度和态度。双方协商谈判过程中,院方应当有尺度、速度和态度的把握。可以有态度,更应该有尺度,但是要始终如一。一旦尺度曾经放宽,又无原则、没缘由的拖延和收紧亦是触发对方恶性情绪的因素之一。从心理层面分析,让患方情感受挫,尊严受到伤害,更在经济上吃了亏,有违一般交易原则。

应有——依法依规的化解矛盾方式。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陈建利打砸医院罚款2万元,并无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同时做了助燃剂的作用。未来,与公检法一同面对涉及医疗纠纷的事件时,要互相提醒、说明,并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易化解的处理方式,改善医患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激化方式。

应有——长效管理机制。行凶者行为并不是瞬间的激情犯罪,相互递增的事态发展节点不断向恶性升级。同时医院管理者没有提高警惕,做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莱钢杀医案也在提醒其他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仅要有意见、有措施,还应态度上充分重视,并且要形成机制长效化,落实制度到每一级每一个人。比如内部反应机制,如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等。将此类问题的解决措施常态化,可操作的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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