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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诊所实行备案制 支持设备购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7 0:06:5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6.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7.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看来,诊所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一样,也将逐步参与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当中来,通过竞争与合作,实现基层医疗资源优质化发展。

8.对全职诊所医师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

《意见》对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职称评审做了调整。

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9.诊所实行自主定价

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10.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

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11.2019年9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

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这份《意见》可谓诚意十足,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诊所备案制、医师兼职开诊所等措施终于要大范围推行了,试点阶段结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全国推广,诊所业和诊所人都将踏上一个新台阶,基层医疗行业迎来新一轮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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