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执业药师“挂证”部分药店只见证不见药师
作者:江海涛 天…  文章来源:南都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21 10:08:5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走访

多家药店未见药师上班

5月16日上午10时45分,海珠区石溪村中一家药店,门口收银台上挂着一块牌子“执业药师不在岗”。

近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内的多家药店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确实存在。有的药店会挂上一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牌子,有的则询问营业员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时,营业员表现出懵然不知的神态。有药店的营业员直接告知,“执业药师没来上班”。

不过,记者走访时,这些药店都对患者购买处方药持谨慎的态度。多家药店称,不仅要有医师开具的处方,还要登记身份证。

声音

挂证现象是药店

把专业性让位给了盈利

在药店中,一名执业药师往往充当的是审方的角色,或给出专业用药的指导意见。如果执业药师不在岗的现象持续存在,就会加剧不合理用药的现象,其实是对公众健康的损害。

一名医药行业从业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之所以会滋生挂证的现象,其实是执业药师在一些零售药店的作用大多时候沦为鸡肋所致。“在零售药店,一般执业药师的作用是复核医生给你的处方或进行专业意见指导,但是现实却往往是营业员给你推销药品,还会给你推销很多乱七八糟又死贵的保健品。”这名人士称,有些药店把盈利放在第一位,“大多数营业员甚至不需要什么学历或专业水平,会卖东西就行了。在这个前提下,专业性是不太受重视的。”

事实上,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也较为一般。该名人士称,在一线城市可能工资会稍高,但是三四线城市就是4000多元的标准。不过,对此,也有药店经营者表示,目前,执业药师一个月1万元都可能招不到人,“确实缺人”。

在药店作用鸡肋,药店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不舍得掏钱,药师又嫌工资不高不愿长期坐岗。因此,就出现了挂证的现象。“对于企业来说,不用给那么多钱请一个执业药师过来,对于执业药师来说,不用整天在岗,检查时到场就行,还有租金。每到检查的时候,药店负责人就得通知挂证的那些人早早到店里等着。”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背景

执业药师存缺口

远程审方或是出路

在业内人士看来,执业药师挂证现象,反映的是执业药师缺口的问题。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2018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50 .8万家,其中批发企业1 .4万家;零售连锁企业567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5 .5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

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数据,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63670人,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14390人,占注册总数的89 .4%.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4959、3828、10493人。而根据另一项数据,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累计达到103万人。这说明,仍有一部分通过考试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并没有注册执业上岗。

从数据来看,如果算上人员有结构性的特点,社会药房仍面临执业药师的缺口。

在此情况下,近年来的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合格率却并不高。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88 .4 7万人,合格率为20 .74%.2017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67 .51余万人,合格率为29 .19%.2018年报考人数68 .75余万人,合格率14 .1%.

不少行业内专家认为,要一定程度上杜绝“挂证”的现象,就要从执业药师的供需两方抓手:一是执业药师考试适当放宽,或者考试实行分级制度;二是对于连锁药店,可考虑利用远程审方和多点执业的方式,缓解缺口压力。

国家严厉打击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2017年11月,当时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65位挂证人员被曝光,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被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外公示,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今年3月中旬,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表明,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国家药监局要求,自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划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上一页  [1] [2]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