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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病人收介绍费 两名医生被通报处罚
作者:徐毓才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31 0:30:5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近日,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通报1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案情是:益阳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陈明、胡学武违规收受业务拓展费问题。2011年至2016年期间,益阳市人民医院未开展断指再植手术业务,该院两名骨科医生通过介绍断指病人到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进行断指再植手术,违规收受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业务拓展费。2019年6月28日,胡学武、陈明分别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由于事关重大,而且资讯过于简单,特别是违了什么规,违纪所得有多少,被谁处罚了等都不清楚,因此笔者就在“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官网搜索,也没有得到更具体一点儿的情况。

无奈,笔者就从案情通报中几个关键词入手。

医生能不能收取业务拓展费?

“业务拓展费”没有官方的定义。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业务拓展》的书。这本书的作者是亚历山大˖陶布。从对书的内容介绍看,我们知道,业务拓展战对于一个企业是多么的重要,介绍中说,在每年新出现的将近50万个创业公司中,最成功的企业都是由业务拓展驱动发展的。

在另外一个有关业务拓展费的介绍中指出,业务拓展费用是企业除人才队伍建设投入、研发费用投入外,一项直接关系业务拓展能否成功的重要投入。业务拓展费用不仅仅指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应该囊括企业为拓展业务所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业务推广宣传费、业务会议费、广告费、车辆运营费、宣传单及客户对账单印刷、邮寄费等。

由此可见,企业为了发展必须有一笔重要的开支业务拓展费,因此业务拓展费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黑钱,应该是合情合理合规的。但是在医疗行业里,这项开支就偏偏违了规。

业务拓展费违了什么规?

关于这个费用开支违了什么规,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定”。

2013年12月26日,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与“业务拓展费”最可能有关的有两条,第二条“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九不准”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也做出了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是不是不收费就不违纪了?

关于这个处罚,之所以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最根本的是有几个细节:据医院院长分析,一是介绍病人。二是本院没资质,介绍病人去的医院是有资质的。三是持续五年。四是获得费用。五是俩医院好像都是公立医院。六是没说这家医院因为是俩医生介绍的开更大的处方。

这六个细节都说明,俩医生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病人利益,介绍的机构是合法有资质的,还有可能因为是“熟人”介绍的,病人可能还得到了特别的关照和方便。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介绍病人去别的医院,不收“介绍费”就不违纪了?大概应该是这样。但问题是这样,医生或许动力不足。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假如给拓展费的如果不是公立医院,或许两位医生面临的处罚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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