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7 20:47:3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项协调小组。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和北京、上海市政府,以及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加,主要研究提出涉及中央事权的试点政策,协调输出医院办医主体提供支8持,指导试点地区拿出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统筹协调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动员各方积极参与。按照“医院主营、地方主建、中央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由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双向选择、自愿合作,不搞行政命令的“拉郎配”。输出医院承担区域医疗中心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向试点地区输出人才、技术、品牌、管理,在较短时间内提高区域内医疗服务整体水平。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对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负总责,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债务风险。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将相关项目建设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范围,对项目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安排,协调需要在国家层面给予的试点政策。中央和地方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入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后勤管理等非医疗临床业务。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医疗辐射带动能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改革措施纳入监督考核范畴。围绕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制定监管办法和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区域内重点疾病外出转诊比例、疑难病症诊治比例、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提升等指标,防止借机盲目扩张、虹吸基层患者和人才。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专项协调小组将加强跟踪指导,统筹谋划、稳妥推进,组织相关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对接洽谈,根据本方案分批稳妥开展试点建设,对区域医疗中心相关建设模式和试点政策等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评估,在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建设范围。

附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输出医院和省份名单

 

上一页  [1] [2] [3]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