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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好转 大批药店恢复销售发热咳嗽药 |
作者:整理 | 夕语 文章来源:药店经理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18 0:36:4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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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16日12时,西藏、青海、福建、新疆(含兵团)、安徽、江西、山西、湖南、江苏、重庆、天津、吉林、贵州13个省区市现有确诊病例全部清零。不仅如此,疫情重灾区湖北新增确诊病例也下降至个位数。
随着疫情的好转,被停售感冒、发热、咳嗽用药的地方也逐渐恢复了零售药店这些药品的正常销售。但是,即使恢复正常销售了,根据各地要求,药店这些防控要点一定要注意。 今起,大批药店可卖发热咳嗽药 3月16日,四川遂宁市发布通告称,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自2020年3月16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感冒、发热、咳嗽药品。 通告指出,此前禁止销售此类药品的相关通知停止执行,恢复执行《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零售药店要规范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防控知识培训,适当保持人与人之间的间距,尽量限制举办聚集性促销活动,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消费者做好实名登记。 全国多地,相继恢复这些药销售 黑龙江大庆市:自3月15日起恢复药店“退烧药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调整售药模式: 1、恢复“退烧药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自3月15日起,全市各药店有序恢复“退烧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购药者需填报“沃填报”凭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实名登记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药”。 2、调整药品销售模式。取消窗口售药模式,继续隔离售药。 3、加强购药秩序管理。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及行业规范要求,经营单位要加强销售人员健康管理,保持营业场环境卫生,定期消毒、通风;购药者必须戴口罩、亮“龙江健康码”、测温后方可购药。 浙江宁波: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对我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品种进行了更新调整。即日起,除263种退热、止咳药品继续暂停销售外,其余均可实行登记销售。 江苏南京:根据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知,3月10号起,南京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止咳药品,如遇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引导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此外,防控方面,市民进入药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才能进店购药。同时,凡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都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手机号码、症状,以及购买的药物品种。药店也会把市民登记的信息及时上传的监管系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3月5日起,在全区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发热、咳嗽、呼吸道疾病等相关药品。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感冒类、呼吸道疾病等相关药品时要询问顾客相关接触史,登记购药顾客相关信息并上报;要引导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浙江绍兴市:3月4日,经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各零售药店在销售上述药品时,要全面落实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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