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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医生因收专家会诊费被投诉了! |
作者:段茗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8-25 11:05:3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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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医院不允许医生向患者收取专家费,以上事件是违规的,专家费用会如数退还给患者,涉事医生也会依法严肃处理。滑县卫健委负责人也表示,专家费是不允许收的,如果收了属于私收费。
据了解,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近年来,关于医生会诊费的投诉不断见诸报道。 2019年1月,江苏徐州沛县一位患者在医院接受“腰椎间盘脱出症”的手术治疗,主治医生向患者家属表示,由于医院技术条件达不到,现需邀请其他医院专家前来会诊,会诊金1.1万元,只接受现金,转账也不接受。患者家属向当地12345投诉后,医院转账退还了1.1万元的全部会诊金。 2019年5月,广西柳州一位患者因心脏病到广西柳州市一家医院就诊,医院发函请广东省某三甲医院两位医生前来会诊,但柳州医院医生向家属收取了3.5万专家会诊费,且不能提供医院收据,也没有收条,患者家属对3.5万的会诊费用产生质疑。 2019年7月,山西省洪洞县一位患者因脑梗在县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放支架手术,被收取了1万元的费用,院方称是给北京某三甲医院专家的专家费,但医院并没有给收据,当时,涉事医生被停职接受调查。 医生外出会诊有规范 关于外出会诊,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对《看医界》表示,原卫生部早有专门规定,这个专门规定就是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关于会诊收费,《暂行规定》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那么会诊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以某省2011版(也是目前最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为例,本地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00元/次,外阜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50元/次,至于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未见有权决定加收幅度的省级部门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要按照政策规定收取,也就是按照100元/次或150元/次,可以开发票,而多收就不可能开出来发票。 医生会诊如何规避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样低廉的收费标准,在目前的情势下,很难说体现了医生的劳动价值,或许这也正是会诊费私下盛行的原因之一了。那么,是否有能体现医生劳动价值,又合理合法的办法呢? 一位长期关注医疗改革的心脏外科医生认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也是最好的规避风险的办法,只有堂堂正正地开“飞刀”,才能更好地达成获益,减少风险。在现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办法: 第一,有能力、有意愿的医师成为自由执业者,或者组团建立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签署长期合同或者逐例提供医疗服务,相当于医疗机构向其购买服务,这方面的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中。我个人认为这个方案是最优的,医师本就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医师自己注册多点执业,现在国家对多点执业越来越放开,甚至已经可以跨省多点执业。 第三,按照现存的正规外院会诊流程,每次会诊收取的费用甚至不够抵消交通费,而且流程略繁琐,所以基本没人能够实际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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