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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亮点!医师法将迎重磅修改
作者:徐毓才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3 10:31:4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七、草案多项规定,为医师执业松了绑,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创新

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医师常常因为知情同意签字(如北京朝阳李丽云事件),面对新发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剂量激素、新冠肺炎的救治等,由于缺乏明确治疗措施,医师出于救命治病的需要,在临床上不得不进行实验性治疗,而缺乏法律的支撑,这次《医师法》草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但为医师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依据。

草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这里“备案的”三个字就是新增内容。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句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草案规定,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依据的药品用法进行管理,由医师征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临床药物治疗。

八、医师报告义务增加了两条

草案第三十条对医师法定报告义务进行了明确。除了《执业医师法》规定的需要对“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四项报告义务外,增加了两条,一是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二是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九、草案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也可以在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院独立执业

一直以来,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县级医疗机构独立执业。《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这次《医师法》草案,关于这一内容修改为: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村以及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一规定,将更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放宽至县级,非常重要。

同时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规培生和医学生临床实习中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将诸多政策法制化

包括(一)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二)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三)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更优惠的待遇。

(四)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五)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六)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

(七)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从《医师法》草案看,本次修法内容丰富,回应了诸多社会关切。也与多年的反复酝酿有关系。但略显不足的是,在两个方面有待完善。

一是关于执业类别尽管纳入了草案规制,但仍然还是分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现实情况是在乡镇、村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很难只做本专业范围内的事,他们更多做的是“全科”,也就是既要会治也要会防,既要懂西医还要用中医,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全科医学是大势所趋,而且目前已经有了一大批“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但由于法律规定医师注册类别只分四类,致使全科医师注册只得创造一个怪怪的“临床+中医”类别,因此建议在四种执业类别之外增加与之平行的第五类“全科医学”。

第二个是在医师自由执业方面还没有埋下伏笔。“医师自由执业”已经明确写进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想想应该是医师只要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依法执业,不管医疗机构内还是医疗机构外,也不应该将医师注册固定在某一家医疗机构或某一个省或县,也许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医师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才能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许这样,医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迎刃而解了。

尽管之前最高法已经将“非法行医罪”进行重新规定,“好人法”也做了安排,保护“善举”已有法律支持,但如果作为行业的专门法,《医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制,也许总是不完整,期待征求意见中能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提供共同的想法并期待有机会纳入新的《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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