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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3 8:58:5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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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代孕妈妈遭客户退单,到某明星找海外代孕的传闻引爆互联网,代孕话题频繁引起社会关注,对代孕的规制需要重新审视。”朱列玉代表在建议中说。
建议:有条件地允许合法代孕、规范代孕行为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为。 朱列玉的建议指出,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特别规划署报告,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率高达15%-20%,中国不孕夫妇约1500万对。其中,我国不孕不育的人数占适育人数的10%到12%,大约有4000万到5000万人群面临无法生育的境遇。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有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对失独家庭来说,养老问题仍是一个沉重话题。有条件允许代孕,可以给有生育需要的特殊家庭带来希望。 建议指出,不孕夫妇通过妊娠型代孕方式进行后代的孕育,是行使生育权的体现,法律可以进行适当保护。在妊娠型代孕的模式下,代孕子女的遗传基因均来自于委托夫妻双方,代孕子女与委托夫妻间存在自然血亲关系,具有伦理上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建议指出,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采取一律禁止的态度,但对代孕行为的打击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媒体上有关商业性代孕的新闻仍时有报道,各种代孕中介也在法律的边缘破土而出。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制,地下化的商业代孕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很好解决。 建议指出,在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规制且不被滥用的前提之下,代孕行为如没有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地,并得到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自由意志的认可,不宜对其一禁了之。有条件地允许合法代孕,平衡代孕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代孕行为可以兼顾有生育需要的特殊家庭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议:明确代孕行为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建议指出,应明确代孕行为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朱列玉建议,首先,明确代孕亲子关系的法律责任。符合允许代孕的特殊情况、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应以遗传学为基础,认定其为代孕委托方父母的合法婚生子女。建议在允许有条件代孕的情况下建立专门制度,规范合法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程序。 其次,建议明确代孕手术机构的资质及责任。实践中,一些代孕机构有滥用供卵或供精之嫌,且医疗技术和医疗环境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如允许有条件的合法代孕,在现阶段,可以设定较高的代孕机构实施标准,如规定仅国有三甲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权实施代孕手术,以更好规范代孕行为,保障代孕母亲的生命健康。 最后,建议明确代孕监管机构的责任。如对代孕行为采取许可证管理,监管部门可以采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代孕行为进行监督。事前监督是指事前对代孕委托方进行资格审查和对代孕协议进行行政审批,确保代孕委托方符合确无生育能力、确有生育需要及确有抚养能力的前提条件,审查代孕协议是否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作出,代孕母亲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生育条件。代孕协议须被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并予以登记后才可发生法律效力。这可以更好地把握代孕协议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代孕母亲生下代孕子女后,代孕方及委托方应凭代孕协议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此时,行政机关得以在事后介入代孕协议之中,确认亲子关系,保护子女的利益。委托方应获得行政机关代孕的事先许可方能寻求实施代孕,对于可以正常怀孕而没有时间或者不愿意生育者,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代孕许可证。 建议还指出,应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代孕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现行刑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代孕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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