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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严查新冠疫苗接种 涉及所有基层医疗机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4-6 18:07:37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特别要注意的是,《计划》对本轮全国开展的疫苗接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

本轮监督检查采取随机选择。基层医疗机构抽查比例分别为,辖区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只看速度不看质量,严惩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为完成达标率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为了速度和数据,将一些必要且安全的工作流程简化,将被接种人员的安全放在数据后面。

国家开展此次行动,也是坚决打击只顾速度不顾质量的行为。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

特别是传染病防治,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查5项

此次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共5方面,涵盖了机构、人员资质;预警制度;三查七对制度;预防接种等级制度;信息管理;疫苗信息公示等。

1. 接种单位资质情况

接种单位必须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才能开展相应的疫苗接种工作。

负责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接种专业培训,并参加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以一类疫苗为例,接种单位接种国家免费提供的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好记录。

3.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在鼓励新冠疫苗接种的当下,公众对疫苗的重视程度空前高涨,对疫苗相关知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上升到新的高度。

《疫苗管理法》已将知情告知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便让更多的群众理解法律、掌握法律,从而更好地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虽然很多基层工作人员认为,预防接种工作太忙,做好知情告知工作就会占用很多时间。但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将全部情况告知说明都是必须要做的。

4. 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

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的要求,迎接随时可能进行的专项整治,尤为必要。

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到四川广元部分儿童注射过期疫苗事件,“三查七对”“一验证”已经成为必须做到的事。

当前接种工作紧张,又覆盖了大部分年龄段人群。提醒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核对更加重要,这一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差错的发生,保证安全质量。

5. 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据了解,在部分专项抽查中,相关部门普遍反应的情况包括以下几项,基层医疗机构应特别注意。

(1)二类疫苗必须经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进

(2)疫苗均有批签发合格证(进口疫苗通关复印件)并保存超过疫苗有效期5年

(3)接种疫苗时核实疫苗运输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有《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且填写完整并保存疫苗有效期5年。

(4)疫苗储存有温度检测记录

(5)过期疫苗、报废疫苗有处置登记记录

(6)疫苗出入库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务相符。

其中需要大家重点注意的是:各项记录一定要有专门的账册登记,尤其是疫苗出入库登记本,疫苗的出入库信息一定要认真核查,杜绝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疫苗接种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一样,对基层医疗机构也是一场大考。各地方、各层级,都必须按照国家的决策部署,积极又稳妥地推进,对所有被接种者要耐心答疑、悉心解惑。切莫因为急于完成疫苗接种任务,或是考核指挥棒下的攀比心态作祟,而将工作质量抛到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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