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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有三大新规定
作者:徐毓才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 9:15:40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对于一名医师而言,仅仅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不必然具备执业资格。关于这一点,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草案)》中有三点“新”规定值得广大医生朋友们注意。

医师注册须遵循规范

《医师法(草案)》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注册的执业类别,应当与所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这些规定与《执业医师法》规定一致,但新修的《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

按照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而这里对“执业范围”做出“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的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医师所能够从事的专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中就包括诊疗科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这个管“人”的规章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个管“机构”的法规的规定,人的“执业范围”和机构的“诊疗科目”二者必须统一,也就是说,没有相关专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不能设相关的诊疗科目,而没有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某个执业范围的医师也不能注册到这个机构里。这就是新修的《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这一条的意义。

法律有规定,执业范围可增加

《医师法(草案)》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而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通常这个“专业”就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其中一级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中医科等,而二级科目涵盖也较多,如内科中的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等。

这种对于医师执业范围的限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安全和诊疗的专业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基层,单位里医生原本就少,每一位医生接诊的病人并不单纯地都是某一科病人,若医师只能注册一个专业,这非但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而且容易出现“超范围执业”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医生在漫长的医疗服务中可能会由于个人爱好或临床医疗工作需要,必须去做另外一个专业或变换专业,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予保障。

对于第一种情况,早在2001年6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就做出了安排。暂行规定指出,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同时还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直到2018年1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再一次肯定了这一做法,通知规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根据国家规定,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于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对于第二种情况,《医师法(草案)》这一次也做出了安排: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至于具体如何办理,相信《医师法》通过后,会有细则规定。

定期考核与执业注册挂钩更紧密

对于医师定期考核,从条文看,似乎《医师法(草案)》比《执业医师法》更严格。

一是在“不予注册”的情形中,增加了定期考核规定。《执业医师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罗列了四种:(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法(草案)》增加一条,即“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了扩充,其中增加了“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一种以及医师资格考试违规的两种情形(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同时增加了医师因个人身体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一种情形(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

二是在“注销注册”中继续保留了“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情形。《医师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与《执业医师法》一致。在现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注销注册”同样增加了两条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的内容,即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三是尽管《医师法(草案)》将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看起来是周期延长了一年,但考核内容却增加了,特别是随着医保管理的加强,医保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医师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医保医师制度的建立,医保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与贯彻有关内容也将纳入医师定期考核。

2020年12月,中国医师协会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京成立。据了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要求,经协会批准成立的。

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立后将作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医院、医师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及时推进国家最新医保政策及卫生健康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医师临床服务行为和医保经办业务,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从而使医保基金能够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总之,从《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内容看,医师定期考核对于医师执业影响将越来越大,显然,这也是弥补我国医师制度中所存在的“一考定终身”弊端的有效办法。同时,随着各项管理的逐渐加强,今后的医师管理将越来越严格,而其主要手段就是“定期考核”,目前这种走形式或连形式也不走的医师定期考核将会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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