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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修订!可以生四孩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19 16:04:45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在2021年8月17日上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明确

  •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 取消社会抚养费,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不再受罚;

  • 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小刀子动大手术

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和三孩生育政策关系不大的,涉及得比较少。

修正草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的改动不大,但是体现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应该说是小刀子动大手术。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正草案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还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而“计划生育”仍会是法律的名称。“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说。

取消社会抚养费,生四孩不再受罚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修正草案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主要是第41、42条。

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因此,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三部配套法规也需要修改或废除。

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


  • 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须有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发布,各地已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父母育儿假是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举措。

北京市已规定,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修正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 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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