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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医20年 三甲医院被告了
作者:陈朝阳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2-7 16:50:2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投资420万,20年收回1645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01年3月23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海泉投资420万元在洛阳市中心医院建一栋七层3800平方米的妇产科肿瘤病房楼并买入配套设施。

双方还约定床位费分成比例3:7,洛阳市中心医院30%,陈海泉70%;手术费分成比例按纯收入4:6分成,洛阳市中心医院40%,陈海泉60%;以上分成均为30年。妇产科手术室药费按5%提成给陈海泉。

2001年12月10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变更,约定将床位费分成改为由洛阳市中心医院每月给陈海泉5.5万元,手术费改为由洛阳市中心医院每月给陈海泉2万元,药费不再给陈海泉提成,30年后所有投资归洛阳市中心医院,陈海泉不再参与分配。

10年过去了,洛阳市中心医院要求更改支付方式,希望“一次性买断”。

2011年3月15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第三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洛阳市中心医院应付陈海泉剩余投资收益款为1912.5万元(计算至2032年5月),双方协商后确定洛阳市中心医院应付陈海泉剩余投资收益款一次性确定为1600万元,1600万元之外投资收益款陈海泉自愿放弃。双方之间合作关系予以终止。

2011年3月16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第四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3月15日的1600万元的付款办法为:从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10个月)仍按每月7.5万元支付,共支付75万元,余款1525万元从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8万(190个月)共支付1520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剩余的5万元。

按照上述协议,洛阳市中心医院要“分期付款”到2027年左右。

为何要改变支付方式呢?因为洛阳市中心医院的“身份”发生改变。

“东宿迁”、“西洛阳”,作为曾经公立医院市场化改革的“猛将”。2010年,洛阳市被确定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随后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等14家市属公立医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办公立医院改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洛阳市中心医院拟从公立医院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医院,不愿意与陈海泉之间存在投资合作关系,而且要将陈海泉的投资纳入改制后的固定资产,在陈海泉不愿意的情况下,多次与陈海泉沟通,最终双方达成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16日的两份《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医院回归公立,合作”违规“了!

协议签订后,洛阳市中心医院按照协议支付陈海泉款项到2019年12月。

为啥不继续支付了呢?因为洛阳市中心医院又变成公立医疗机构,相关的政策也发生了改变。2017年9月、12月,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先后恢复公益属性。

2020年5月18日到7月18日,洛阳市委第五巡察组对洛阳市中心医院党委进行了延伸巡察,指出违规合作办医项目整改不到位,医院违反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向妇产科肿瘤病房楼出资人分配收益。

从第一份协议开始履行,洛阳市中心医院共计支付陈海泉投资收益款1645万元,不过,2018年该病房楼拆除。

从2001年到2020年,这期间洛阳市公立医院的身份发生了2次巨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出台实施。

陈海泉把洛阳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一审,陈海泉要求洛阳市中心医院履行协议内容,支付757万元。

洛阳市中心医院认为,2018年初大楼拆除后,双方合作的标的已经不复存在,陈海泉不应再取得分成款。洛阳市中心医院支付的费用已远超出陈海泉当初投资。洛阳市中心医院为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及市委巡察要求不再履行处于违法无效状态的合同。

陈海泉究竟从合作中获利如何呢?裁判文书显示,相当于双方合同约定投资金额的4倍,资金利用超过年息15%。

协议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投资收益款不能继续支付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效。

陈海泉与洛阳市中心医院之间的“合作”关系究竟该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陈海泉与洛阳市中心医院合作建设妇产科肿瘤科病房楼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个人对公立医院的投资项目进行收益分成,双方于此前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洛阳市中心医院按照协议约定向陈海泉支付投资收益并无不妥。

但陈海泉与洛阳市中心医院签订的四份协议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有违公平原则。陈海泉诉求解除协议,该院予以准许,但要求继续支付投资收益款,法院不予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陈海泉提出上诉。陈海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公,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上诉请求。

陈海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2020年6月1日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调整此前法律行为错误。洛阳市中心医院应按照2011年3月15日、16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分期按月偿还欠款。陈海泉代理人通过邮寄律师催款函和现场催还,洛阳市中心医院明确表示因为新法的原因不再付款,也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从2020年1月开始即不再付款,但新法此时还没有生效。

此外,陈海泉认为,自己的投资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2001年签订的合同约定陈海泉投资420万元,建设七层3800㎡的病房楼(如果超出420万元陈海泉继续追加)和各种配套设施,同时陈海泉负责投资手术室设备以及妇产科肿瘤病房的全部卫生洁具,总投资近1000万元。陈海泉从420万元投资得到1645万元,忽略了20年的时间进程和购买力的变化,违反公平原则。

二审,陈海泉请求法院判令洛阳市中心医院一次性支付2020年1月至5月款项共计4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日期为2020年6月1日,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该协议应得到正常履行,洛阳市中心医院应向陈海泉支付2020年1月至5月未履行的款项共计4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现因政策原因变更,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解除,洛阳市中心医院无须继续向陈海泉支付投资收益款并无不当。

关于陈海泉诉求的2020年1月至5月期间的投资收益款40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但是已经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从上述政策立场看,此时国家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分配收益予以禁止。

从双方利益衡量、风险分配的角度,结合国家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政策立场,洛阳市中心医院不得违反社会公益性原则继续向陈海泉分配投资收益,故陈海泉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陈海泉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运营“诸多不规范”的三甲医院

《中共洛阳市中心医院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显示,洛阳市中心医院在经营方面存在诸多乱象,医院管理运营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

医院存在巡察反馈意见及问题有12项之多,在粗放式运营之下,2017年回归公立之后,医院负债率一直超过80%,资金成本较高。

洛阳市中心医院在运营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供货商使用个人以虚假业务代开的发票结算货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随意增加补充协议及变更签证;

资产处置简单随意,国资权益保障乏力;

医院三大成本—人员经费、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回归后仍然粗放式管理,基本年年超预算,资金成本较高;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新区康复医院项目放权疏管,问题处置迟滞被动,因合作方拖欠房租,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先后5次被法院强制划扣医院资金666万元,造成医院实际损失571万元;

医院违规合作办医项目整改不到位,违反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向医院食堂出资人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2018年新签房屋租赁变更协议时,医院又以超低价将“营养餐厅”出租给医院食堂投资人亲属13年;

眼科准分子设备合作项目外部公司占用医院临街门面房经营验光配镜10年未交房租;

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严谨,重要项目合同签订要素不清不全,执行中存在大量风险隐患;

医院部分资产外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

运营不规范的背后,必然涉及权利寻租等问题。

2020年以来,洛阳市中心医院多名原领导出事。2021年7月,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致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曾在洛阳市中心医院当了20年医生,并担任过医院副院长。

通报称,杨致远在洛阳市中心医院新区医院筹建过程中监管不严、履职不力、处置不当,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20年3月25日,洛阳市中心医院原党委书记李亚伟也“落马”。履历显示,李亚伟曾担任洛阳市中心医院领导职务长达20年,曾任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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