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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实施: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首提“终身禁业“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3-2 16:19:07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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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施救反被告 立法免责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将开始施行。 其新增规定中提及: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 近年来,医师救人被反诉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7年,具有从医资质的孙向波在沈阳市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胸闷气短,走进孙向波的药店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她一片。 在血压测量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没有呼吸和心跳。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为她做心肺复苏。按压过程持续十分钟左右,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以齐老太肋骨骨折为由索要赔偿。据悉,肋骨骨折是常见的医源性并发症。 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赔偿,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 2019年12月31日,孙向波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虽然孙向波对这一判决“内心还是很欣慰的”,但这一事件导致他不得不在2019年6月关了诊所,另寻一个地方重新开业。 据当时执行的《执业医师法》,救死扶伤不光是医师的道德要求,也是规定法律义务。其中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实际上,救助伤病更需要被保障。 此前被称为“好人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再次重复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大大降低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所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去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从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 保障尊严与安全 侮辱、伤医明确禁止 近些年伤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19年12月,民航总医院急诊科杨文副主任医师在正常诊疗中,遭到一名患者家属的恶性伤害,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距离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遇害不到一个月,几公里之隔的朝阳医院再次发生伤医事件。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朝阳医院门诊楼内一男子持菜刀砍伤三名医护人员及一名群众。其中朝阳医院眼科主任医师陶勇受伤最为严重,后脑勺、胳膊多处被砍伤。 在《医师法》在新增的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此外,《医师法》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体现对医师的关心爱护。比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更好保护医师权益,《医师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标准升高 首提“终身禁业” 医师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从医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医师法在法律层面首次设立“终身禁止”制度,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医师法对医师的学历条件、执业准入、培训考核、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规定,全方面促进提升医师队伍的能力素质,体现了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其中,医师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提高了医师准入门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师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意愿申请增加执业范围。据称,这将进一步拓展医师的执业空间,符合临床医学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 而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医师法在保障医师权利的同时,也对医师依法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就“医师超说明书用药”的问题提出:第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前提是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如果采用现有药品说明书载明的药品用法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治疗目的,医师不能实施超说明书用药。第二,采用的药品用法应当具有循证医学证据,即已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三,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在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此外,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保证合理用药,医师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规范。 在医师互联网诊疗规范方面,医师法要求,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不能用于首诊。 但为合理减轻医生负担,医师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2年改为3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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