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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如何规范?管理办法来了 |
作者:李斌 文章来源:总台央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3 14:51:2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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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基础上,获得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二是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继承人应为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办法要求,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应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师承学习记录。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协议,实施备案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通过出师考核者可获得相应的出师证书。国家中医药局将中医药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4类。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填补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尚无相应管理规范的空缺,有助于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促进中医药继续教育更具中医药特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函〔202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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