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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健康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2 16:24:3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比如为家庭成员上户或销户,首先要查验相关医疗文书;生病住院要有出院证和疾病诊疗证明,才能请假、报销费用、享受相关福利与照顾。当疾病导致个人无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时,医疗文书可以作为解释的依据、甚至是打官司的证据。应聘者如果没有及时提供健康证,或许就会失去就业的机会,还有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疾病证明、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等......

然而,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年来,失真的医学证明给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甚至带来了诸多祸害。比如网购病假条请「霸王假」、网购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报销医疗费用、入职体检找人替检并获得虚假健康证明、找熟人医生开病假条、医院未经诊疗就开具相关证明等现象时有耳闻。不久前曝光的多起医务人员参与倒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案件,更是将医学证明管理乱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此前,除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以外,国家对其余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尚无统一管理规定或要求,不利于医疗文书的规范开具和使用。

虽然,新版《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都有类似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的规定。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不得出具虚假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通知》正是对此前发布法律规章的细化、规范与完善。

健康界注意到,《通知》两次提及空白文书,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通过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文书管理的主体,要立即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将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尽快纳入管理范畴,消除管理空白点和漏洞。

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

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

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文书核查管理机制,对本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定期进行统计核查,及时纠正越权开具、超常规开具等不规范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回收销毁相关医疗文书,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文书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文书开具全流程追踪和管理。

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开具医疗文书及用章人员均对医疗文书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授权等处理;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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