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佛山百余血友病人注射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凝血八因子患艾滋病,3人索赔3500万
作者:记者刘艺…  文章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8 16:22:4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手持《司法鉴定》索赔3500余万

  治疗血友病治出艾滋病?上生所“八因子”案昨日在禅城区法院二度开庭

  新闻追踪

  上次报道索引2009年9月10日 《佛山新闻》A19版《治疗血友病竟治出艾滋病?》

  注射“凝血八因子”后,血友病人竟患上艾滋病,是巧合,还是人为?昨日,备受全国关注的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下称上生所)“八因子”案,在禅城区法院二次开庭。三名原告不仅带来了新证据,还带来的新的诉讼请求,他们将索偿总金额从原来的600万元左右,一下改为了3500多万元。

 

 

三原告保留的药品证据。
三原告保留的药品证据。

  案件回顾

  百余病人患艾滋

  疑是八因子作怪

  1982年,上生所开始生产和销售凝血八因子,因止血效果极好,不少血友病人争相购买。但到了在1998年以后,全国陆续出现百余名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他们怀疑,是因为使用了上生所未作病毒去除灭活处理的八因子而感染了艾滋病。

  此后,不少患者欲将此事诉诸法律,最终禅城区法院受理了佛山三名患者的案件,并于2009年9月9日开庭,该案成为国内首度开庭的同类案件。

  现场 三原告提出新证据 当庭播放录像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禅城区法院第三审判庭继续审理。三名原告的家属作为代理人出席,有一名患者坐在旁听席上,自此至终均没发表任何意见。法庭上,他的精神状况显得一般,庭审至昨日近12时结束后,他的父亲背着他,匆匆离开了法庭。

  昨日三原告提出的新证据之一,是一盒光盘。余勇(患者之一,化名)的父亲表示,该光盘记录的是去年12月1日,国内的其他受害者去中国医药集团要说法时,该集团法人代表、总经理佘鲁林所说的话,庭上播放了这段短片的其中三分多钟:佘鲁林说到上生所确实把一些到期后本应销毁的药品又继续卖给病人,提到上生所时,他连续用了两次“千不该万不该”。

  意外 赔偿金额激增至3000多万元

  而最让人意外的,是三名原告将赔偿请求大幅度提高。在第一次开庭时,三原告提出的要求是上生所赔偿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生活补助等,每人共计200万元左右。但是,在昨日,他们每人将索赔金额提高到1100多万元至1200多万元之间。

  余勇的父亲称,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基于一份新的证据——由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提到,三原告的HIV、HCV(丙肝)病毒合并感染期评为四级伤残,AIDS感染期评定为一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先期可以考虑参照被鉴定人2005年至2009年年平均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赔付期限不少于16年。

  余勇说,按《司法鉴定意见》计算,今后每年的后续费用为17万多元,年限则应按正常人寿命,以50年来说,光这一项就应为800多万元。

  回应 鉴定太笼统缺乏事实根据

  对于这样一份鉴定,上生所的代理律师表示,三名原告以往的医疗费用包含其他治疗费用,其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并没有得到法庭质证,鉴定机构也没有对以往产生的医疗费用作分类分析,以判断其产生的合理性,更没有考虑国家、医保等承担部分,笼统参照以往的医疗总费用来判断未来的治疗费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她还指出,在不能确定“八因子”存在缺陷,以及三原告感染HIV、HCV和使用上所生的产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前,三原告作相关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法院认为现阶段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鉴定必需进行的话,上生所也要求委托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焦点一:

  有否违规生产销售?

  “上生所明知八因子有重大缺陷,不但没有召回、停用,还继续销售,应承担全责。”三原告表示,艾滋病毒检测在上生所投产前已被国家列入血制品必须监测、检测项目,但上生所没有检测及对病毒灭活;1995年7月卫生部下发55号文,通知1994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凝血因子类制剂生产批准文号一律作废,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此类制剂,但原告在1995年9月、11月及12月,还能买到这些药品。

  上生所律师则称,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血制品一定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且当时国家也不具备检测的能力,他们的产品是符合同国标准的,不存在过错。另外,他们在收到55号文后就停止生产这些产品了,但是当时没有召回制度,在市场上仍有这些产品流通合乎常理。

  焦点二:

  国家救济了还要赔吗?

  上生所的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我国卫生部早已对艾滋病的救济作了规定,艾滋病治疗早已纳入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余勇等人目前的情况应属社会救助范畴,国家已对三原告进行救助,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三原告认为,三原告患上艾滋病,是被告上生所不按国家规定造成的,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国家补偿是国家依据宪法规定作出的一种社会救济,除国家救济之外,被告上生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