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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点人体器官捐献,须自愿无偿 |
作者:记者 卢文… 文章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1 8:16:4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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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必须满足自愿、无偿原则 ●构建人体器官捐献、分配和管理体系 本报讯 (记者 卢文洁) 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昨日宣告启动。据悉,广东省将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分配和管理体系,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和办公室,对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统筹管理。 今年3月,国家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会议,宣布在全国十省市正式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建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昨日,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正式启动。 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介绍,广东省将成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统筹管理。以后,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者信息都汇总到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者资料库和受者资料库。 广东的试点在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进行,每个城市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 据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人数比较多,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计划发动广大的驾车人士加入人体器官捐献者行列。 两大原则 捐献器官 必须自愿无偿 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介绍,尽管我国每年有1万余名患者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但每年器官移植的需求是150万名,缺口巨大。 在广东,每年实际接受了器官移植的病人数量呈“缩水”态势。廖新波说,2004年广东省实施器官移植2034例,而到2009年这一数字减少到1118例。 专家认为,逐步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是解决器官来源不足的途径之一。人体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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