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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拿医院过度检查没办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4 10:54:1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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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在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糖尿病等项目,花费近6000元。初为人父的家长雷旭(化名)觉得被医院骗了。当记者向院方咨询时,院方道出无奈:这些检查大多包含在一个套餐里,即便没必要,医生也无权将其从套餐里剔除,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 雷旭是7月2日才将儿子转至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的,就在7月1日,被人们企盼已久的《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别忘了,这个新法里恰恰有一条关于医疗检查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给患者的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早就不是新闻了,前不久,也在广州,一名5岁女童误吞一枚弯针,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检查项目多达217项,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医疗费高达3366元———我真是不太明白,刚刚来到人世的孩子和刚刚上幼儿园的孩子,怎么就必须都要做艾滋病、梅毒的检查?而且费用都是高得令人有点不可思议———如果说今年7月1日以前,我们只能在医德范畴抨击这种现象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后,就得归类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已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按理,是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 可是,我们好像压根就没感受到法律的呵护———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被解释为是“医生也无权将其从套餐里剔除,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这是什么歪理啊?不合理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为何就不能被剔除?因过度检查而导致的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为何就无法避免?难道不合理、不必要的就一直要让它存在和发展吗?那么,《侵权责任法》明确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岂不又是一纸空文? 医院过度检查不惧《侵权责任法》?答案恐怕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说实在的,这个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遭遇过度检查后,院方的说法还是实事求是的,一些检查项目还能一眼看出是不必要的。但是,更具争议空间和狡辩余地的是,我们老百姓都不是医疗专家,你怎么就知道去医院时一些模棱两可、似懂非懂的检查项目是不必要的还是必要的?而医生既然给你开出了那么多检查项目,那他还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说那些是过度检查吗?那么,该由谁来作出权威判断和界定呢?如果界定都成问题,又谈何之后的索赔、维权呢? 尽管,有很多有识之士提出,对“过度检查”的界定,因涉及到举证责任和鉴定机构的确认等问题,应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在第三方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不仅要有医学专家,拥有良好公德意识和一定威望的社会人士也必不可少。但显然,在目前阶段,这样的建议还只是在设想阶段,但百姓要看病,是不可能等到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成立后才去医院的———那么,在现阶段,《侵权责任法》真的就拿医院过度检查没法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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