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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艾滋隐私被泄案开庭 企业被责令再录用病人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19 13:17:0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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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体称为国内"首例艾滋隐私被泄案"和全国第二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将于今日上午8点半在四川攀枝花盐边县法院在开庭。
2010年6月,小军(化名)报名参加了盐边县事业单位音乐教师岗位考试。笔试、面试通过后,在体检过程中检测出HIV呈阳性被拒绝录用。在交涉过程中,小军的个人隐私又遭教育局、人事局泄露。2010年10月20日,在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军将盐边县教育局、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盐边县教育局、人事局不予录用原告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重新录用原告,同时对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小军在行政起诉状中说,2010年8月9日他报名参加被告组织的盐边县招聘教师考试,以综合分数名列第二的成绩进入8月20日的面试,通过面试入围体检名单,体检后被通知参加盐边县教育局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又通知他进行身体复检,并电话通知他到×××校报到任教。事隔三天,该校校长电话通知他体检不合格,并强调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经他向盐边县人事局、盐边县教育局反映,两被告称学校属特种行业,以他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两被告还召集信访局、民宗局、派出所、纪委、疾控中心等单位公开他的隐私,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因此小军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二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艾滋病毒感染者(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其享有的就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小军进行了HIV检测,获取了小军的身体隐私信息。并以他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他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他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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