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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26年未出台 是否强制收治分歧大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27 8:09:2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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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连年攀升,同时有关精神病院“乱收治”等现象的报道,更是不时刺激着公众的神经。用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对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令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曾透露《精神卫生法》有望在今年内出台,但精神卫生领域的医学专业人士却对该法的出台前景不乐观。 “由于精神科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问题上,分歧巨大,《精神卫生法》在这里‘卡了壳’,何时出台难以预料。”4月21日,在第七届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年会上,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医生着眼“履行职责”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证实,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保守估计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当前上海、宁波、北京等地虽已出台了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但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执行力度不够等“短板”,加上涉及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这一重大权利的“剥夺”,因此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 从1999年以来一直参与起草该法律专家意见稿的唐宏宇告诉笔者,我国《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历经26年仍“千呼万唤出不来”。“其中,对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如何‘复核’等问题争议过大、分歧难解,或许是该法出台的最主要障碍。” 据唐宏宇介绍,多数精神科医生支持以法律形式肯定强制收治。“目前,我国有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理论上他们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治疗。其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10%的患者,更有必要进行非自愿治疗甚至是强制收治,否则将严重损害患者自身、家属以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他表示,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精神类疾病的“误解”较深、对心理健康重视程度有限等原因,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中“自愿住院”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只占不到30%,与国外正好相反。“因此,医学专业人士大多从‘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认为这部分患者应该被强制治疗,并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患者康复,解决家属的实际困难,从某个角度说,也确实能保护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公众担心“被精神病” 但是,上述从医疗专业角度出发起草的专家稿,却令许多人尤其是患者、法律界人士难以接受。唐宏宇告诉笔者,其中律师界的反对声最为激烈。“由于限制人身自由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公众担心一旦《精神卫生法》直接授权医生可以强制收治,医生会滥用权力。”他表示,由于近年来在非自愿住院过程中,确实有家属出于利益而把正常人送进医院,同时由于精神医学的特殊性以及医生专业水平的问题,导致错误的诊断和收治,甚至还出现极个别的基层政府部门出面把“上访户”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令公众对整个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产生强烈的恐惧和疑问。“不仅精神科医生、医院成了受害者眼里的‘帮凶’,强制收治字眼儿都让公众感到恐惧反感,避之不及。” 对此,唐宏宇表示,建立一个独立的审核委员会来对“非自愿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复核,以约束医生的权力,目前看来也许是一种折中方案。但他同时透漏,即使如此,医生与法律界人士在审核委员会的适用范围、人员构成和决定过程上,分歧仍然明显。 “首先,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们希望这个委员会能对每个‘非自愿住院’的患者都进行审核,但从实际操作层面讲,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表示,不仅因为此做法成本过高,国际上也没有成功的先例,而且与我国救治精神病患的现实需要相矛盾。“目前我国有精神科病床20万张,这意味着即便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中少数必须收治的患者,也没有条件全部住院。”他表示,“在此背景下,如果单方面追求‘复核率’,可能使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更加混乱的状态。” 专家建议设立审核委员会 此外,唐宏宇告诉记者,双方在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也争议颇大。律师和一般公众希望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医生普遍认为,判断精神疾病并非那么简单,需要经过一系列专业的心理测评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与技能,非专业人士难以胜任。“临床医学本来就有误诊率,精神科误诊对患者的影响只会更大。目前由专业人士去判断这个问题尚且不尽如人意,若交给非专业人士去决定一个人‘有病’还是‘没病’,效果恐怕更不理想。” 双方意见如何平衡?唐宏宇的建议是,非自愿收治应当成为《精神卫生法》的重要内容,但为了避免公众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设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更为科学严格的住院标准,并配以标准一致的审核委员会,同样必要。 “在欧美国家,强制收治的标准基本上也就是这样几条:患有经专业医生诊断的精神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必须住院,比如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倾向、存在非常严重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危害行为、并且对自己的状况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同时有足够的依据认为,不住院的后果比住院更糟糕。事实上,我国目前拟定的非自愿收治标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他说,“如果遵循这些标准而收治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异议,再由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复核’,这样既能节约资源,也能尽量把误诊误判的情况减到最低。 “当然,独立的审核委员会重点审查的是执行收治标准的程序,而不是专业问题。外行判断专业问题的正确率从整体上讲肯定比专业人士低。”他强调。 至于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唐宏宇认为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患者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综合组成。但是,“不管由谁来做,遵循的标准和程序应该是一致的,其中的专业标准比如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是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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