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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 买卖双方都自愿也不行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11 22:51:0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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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孟绍群
2010年7月,宁夏小伙林勇(化名)应聘到江苏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两个多月后他才得知,公司竟是做肾脏买卖的。经理孙进说,卖个肾6万元。去年10月底,在孙进的忽悠下,林勇在徐州一家卫生院切除了左肾,可最终他只拿到3万元钱,而孙进却销声匿迹了,林勇只得报警。 据了解,孙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而徐州那家卫生院的相关负责人也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全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也催生出一个暗潮涌动的活体器官买卖“黑市”。 鉴于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个月过去了,《法制日报》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尚未出现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例。 5月1日后案件适用新法 19岁的小杨为了赚钱将自己60%的肝脏通过“中介”卖出,由于“中介”未能按承诺付钱,小杨报了警,这个专门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团伙被捣毁。 2010年9月16日上午,该案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这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件。 此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张鹏坦言,对于究竟以什么罪名定罪当时内部有争议。他说,贩卖人体器官属于新型案件,没有相关判决和处理情况,刑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因此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后,银川、陕西等地也查获地下中介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专有罪名,毫无疑问,这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和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负责起诉过刘韫璐、董兵岗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文秀对刑法修正案(八)给予肯定。 那么,为什么迄今尚未出现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例? 买卖双方都自愿也不行 网上曾流传一个恐怖故事:一小伙参加狂欢派对,次日早上醒来发现躺在宾馆浴缸里,一旁留话给他:肾已摘除。小伙惊恐之余报警,自己的肾确实已被不法分子偷偷摘掉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网友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盗卖、倒卖他人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惩罚太轻。 “这种观点是对新法的一种误解。”张鹏表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应当作如下理解: 适用本罪名,被害人对于自己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是明知的、同意的; 犯罪分子未经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者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摘取器官的,一般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几个罪名,应当选择其中最重的罪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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