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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地沟油涉案主犯可判死刑 |
作者:记者邢世…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4 15:06:0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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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惩“地沟油”犯罪。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记者邢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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