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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病人心肌梗塞手术ICU病房停电20分钟身亡 |
作者:记者 卢展… 文章来源:珠江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5 15:45:10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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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两年前,年近5旬的欧先生因头晕、胸闷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求诊,医院初步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入院9小时后,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却遇ICU病房停电,后虽继续开展抢救,但患者在1小时后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过失,且抢救期间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事后不但拒交医疗费,并还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索偿7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斗门法院了解到,该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经省医学会鉴定,本案中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法院最终判其赔偿19余万元,而死者家属则需将拖欠两年的医疗款缴清。 缘起 患者心脏病突发 抢救期间却遇停电 据斗门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28日22时15分,患者欧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就诊,病历首页记载是“头晕、胸闷、四肢乏力5天”。经初步诊断:“不排除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 随后,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告知其病情危重、转送风险大后,家属同意收ICU观察治疗,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次日上午7时起,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组织抢救。 熟料,上午7时15分,ICU病房突然停电,医务人员继续开展抢救,约20分钟后恢复通电。然而,1小时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心源性休克。 纠纷: 家属质疑医院存过失 起诉索偿70余万 事发后,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死讯,同时质疑医院在治疗期间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随后不但拒缴医疗费,并还在2011年1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余万元。 据死者家属的起诉状显示,家属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长时间内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诊断治疗,未对患者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整个诊疗过程对患者诊断不明,在抢救过程中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此,被告曾回应表示,医院对患者病情监测全面、到位,治疗措施正确、及时、得当,均符合诊疗常规,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面对病情如此危重、凶险,发展如此迅速的患者,医院已尽全力地进行了救治。尽管出现短暂停电,但医护人员当时已对患者完成气管插管,并接简易呼吸囊人工通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而这些抢救措施是不需要依赖电力进行的。医院认为,患者疾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是其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抢救治疗行为无任何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理: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成焦点 两次鉴定均认定 鉴于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属医疗事故存争议,被告医院于2011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据斗门法院透露,本案审理的焦点就在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据了解, 珠海医学会于2011年3月受理申请后即作出鉴定,认为患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降低了逆转和纠正休克的可能性,对患者最终死亡产生了一定影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有异议,分别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法院随即在2011年9月26日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该案再次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判决: 医院被判赔钱19万 死者家属同时须缴清欠费款 为此,斗门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结果审理认为,患者对死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医方赔偿死者家属19余万元,死者家属需缴清医疗费千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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