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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错药患者昏迷一年多 法院判药店担责4成
作者:邹柳洲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6 16:11:2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皮肤瘙痒买到糖尿病药的患者至今未醒,东莞第二法院判药店担责四成赔偿19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 邹柳洲 通讯员 黄彩华 报道 一名患者因皮肤瘙痒去买药,没想到药店给的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患者也没有仔细看说明就胡乱服药,导致昏迷一年多至今未醒。

昨日,新快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事发后患者家属将药店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认定药店销售存在过错赔偿患者19万多元。

一听年纪大有皮肤病

营业员就说是糖尿病

今年50多岁的谢阿姨来自湖南,丈夫已在前年去世,儿子在东莞厚街做生意多年,谢阿姨遂来东莞和儿子一起生活。

去年6月19日晚10时左右,谢阿姨皮肤病发作,想去买点治皮肤病的药。因她不会普通话和广东话,怕营业员听不懂她的话,就叫儿子小邵去药店给她买药。

据小邵讲述,他到附近一家名叫嘉某华的药房后,女营业员听他说明母亲患皮肤病的情况后,女营业员就说,年纪较大肯定是糖尿病,便向他介绍相关糖尿病药品的用途和服用方法,并选好了400多元的药给小邵。收款时,对方还叮嘱,这药吃上了就不能停,吃完后还得到店里继续买。

没想到,在服药第三日晚上6时许,谢阿姨突然昏迷不醒。经诊断,谢阿姨为低血糖性脑病昏迷。经查,小邵买回给母亲服用的药里面,有一种名叫“达尔得·格列齐特片”的药,如没有糖尿病的人服用后,会严重损害人体大脑甚至死亡。谢阿姨经检查并没有糖尿病,服用此药后导致血糖降为零,并出现昏迷状态。

目前,谢阿姨仍处于昏迷状态,只能通过插入管子喂食。经司法鉴定,谢阿姨已构成一级伤残。

未要求顾客出示处方

药店应承担四成责任

事后,小邵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药店方即珠海市嘉某华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某华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宝屯分店赔偿母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等16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药品“达尔得·格列齐特片”属于处方药,小邵作为成年人,在母亲自身没有糖尿病,又没有医师指导,也没有医师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买回糖尿病处方药,自行超量服用,其自身存在过失,应对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涉案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没有要求小邵出示处方,也没有经过执业药师审核后再调配和销售,售药人员也不能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近日,法院酌定认定药店应负40%责任,判决药店应赔偿谢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9万多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此外,嘉某华药房宝屯分店违反相关规定,被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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