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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女医生杀人碎尸案经抗诉由死缓改判死刑
作者:喻向阳肖…  文章来源: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25 10:07:47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受害者家属苦等2年后,换来的是凶手的死刑判决。

   受害者家属苦等2年后,换来的是凶手的死刑判决。

  早前报道:25岁女医师杀人碎尸被判死缓 检察院抗诉

  女医师因爱生恨药翻男友后碎尸 事发嘉禾县一宾馆

  百姓呼声帖文:嘉禾县法院副院长的侄女杀人碎尸竟只判死缓 红网长沙8月24日讯(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肖鹏)长达2年之久的湖南郴州25岁女医生杀人碎尸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受害者家属出示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郴州中院对胡芳杀人碎尸案仅判处死缓,死者家属不服,遂上诉湖南省高院。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对死者家属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

  湖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采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对胡芳判处死刑。

  【案件回顾】郴州中院判死缓检察院抗诉

  2010年7月22日,女医生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将男友药翻后,将其碎尸,然后用两个红皮箱子将尸体转移。尸体最终被砌进了一所废弃房屋的墙中。从两人进宾馆到女医师独自拖着两个大箱子走出宾馆,整个过程被监控录下。

  事发后,女医师被嘉禾县警方抓获,并对杀害男友一事供认不讳。

  2011年8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该案发生过程中,被告人胡芳精神上没有受到特别的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故不属于激情杀人。胡芳明知过量的“安定”药物能致人死亡,仍将有“安定”药物的饮料给被害人引用,结合其将尸体肢解的行为分析,胡芳主观上有将被害人致死的故意。胡芳对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持放任的态度,而是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胡芳限制减刑;赔偿34956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宣判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虽因恋爱纠纷引发,但被告人胡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处胡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量刑不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被告人胡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潭仔、雷小兰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24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终审判决】被告判处死刑赔偿受害者家属34万余元

  由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人胡芳和上诉人刘潭仔、雷小兰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州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和对上诉人胡芳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州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队胡芳量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芳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胡芳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胡芳杀人后分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且无坦白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死缓系量刑不当。

  今晚,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在电话中介绍,此案只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后,即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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