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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假药最好“宣传阵地” 摊贩成哮喘病专家
作者:记者赵丽…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30 11:27:2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重许可轻监管是根源之一

  “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的利润而无贩毒的风险’。”2012年以来,《法制日报》记者曾参与过多起假药案件的调查报道,诸如上述论调屡见不鲜。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成本极低,利润空间大。”吕晓华对记者说,在海淀检察院承办的张某销售假药案中,每盒假避孕药的进价是4.5元,销售价格高达20元,利润巨大。在假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假药的危害程度很困难,经常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较低的情况下,驱使行为人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由此,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看来,加大处罚是遏制假药泛滥的有效途径。

  可喜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已向前跨了一大步。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这一改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制售假药案件来说,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对法院来说,在量用罚金刑时,也无须受“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这一条款的限制。

  “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是由于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制售假药者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更换门面、品种继续做。但如果运用刑罚手段使嫌疑人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制售假药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说。

  但与此同时,处罚的前提——药品监管却饱受诟病。

  “目前对药品的行政执法重点多停留在对药品经营、流通证照的审批层面,而对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管却难以顾及,其中表现为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原材料及医药器械在市场上的流通监管不力,使得被告人能轻易获得制药材料及封口机等制药器械,为被告人制作假药提供了便利。”吕晓华说。

  对此,刘俊海提出,原材料、专业的医疗设置和器械是制造假药必不可少的工具,应当严格监管,“目前药品监管中存在懈怠、懒惰和不作为,甚至不排除个别地方的药监部门和造假企业有利益同谋的行为。有些地方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一方面认为受害者大部分都发生在外地,而企业上缴的税收却留在本地。另一方面考虑到制假企业需要雇佣工人,为当地创造了就业岗位”。

  “不仅仅是药监部门,在整个的行政管理中,存在一种倾向——重许可,轻监管。监督的缺位是现在假药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王敬波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部门的设置。很多地方的部门,尤其是县级政府,药品监督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很多都是跟食品合在一起;第二,监管的力度也比较薄弱;第三,监管机构设置不全面,不能覆盖所有的地方,加之很多地方又有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存在,于是监管缺位、不处罚就进一步造成了假药的泛滥。

  “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应将更多处于模糊地带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管的领域当中。现在药品行业日新月异,但是监管工作是滞后的,法律责任涵盖的内容是不全面的。很多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涵盖不全面,处于灰色地带,因此在查处过程中会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况。”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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