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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蚊香有毒隐瞒公众多年 厂家涉嫌偷梁换柱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 23:09:0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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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质检部门了解到,蚊香产品中常见的“右旋胺菊酯”、“炔丙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等成分实为农药成分。根据国家当前的规定,凡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农药使用,一律应当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张华告诉记者,消费者应选择标识上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标明有效成分的产品,而一些“三无”产品或是小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可能会含有不合标准的成分,对人体产生危害。 “有的生产厂家甚至会选择偷梁换柱,故意模糊蚊香‘农药概念’。”张华向记者展示了由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货号为F-103、207、301等系列卫生用农药蚊香产品,记者在包装上看到,其标注为卫生杀虫剂登记证WP20110210,生产批准号HNP35041-I1293,而按照农业部规定,其标注应为农药登记证WP20110210,农药生产批准号HNP35041-I1293,而在其余两个型号的产品包装上,所有的农药登记证号也全部被替换成了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号。 “这样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不知蚊香也含有农药成分的假象,我已经向农业部提出建议,请求纠正这种擅自改变农药证号的做法。”张华说。 蚊香有毒须向公众明示 蚊香究竟是不是农药?到底该怎么管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目前在我国,蚊香产品确实是作为农药产品来管理的。 根据2004年出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中规定:“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农药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农药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毒性及标识等。因此,在蚊香产品上出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内容是符合规定的。 记者还了解到,蚊香产品确实是有毒,但不管是微毒还是低毒,只要是正规的产品合理使用对人体并不会造成危害。蚊香的主要有效成分菊酯类,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一种低毒高效杀虫剂,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可用于防治害虫及其媒介的农药,在蚊香中有规定的比例。在取得农药登记号之前,厂家必须对产品做毒理实验,确保对人体、环境没有危害后才可能获得登记号。 相关卫生专家指出,消费者如果正确使用蚊香等驱蚊产品发生中毒的几率较小,但是,对于婴幼儿、孕妇、老人及患有哮喘等呼吸疾病的人来说,蚊香内产品散发出的驱蚊物质,可能会对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严重的话还会引发头晕、呼吸道过敏、神经系统受损等情况。因此,以上人群在使用蚊香时应格外注意,尽量放在通风的地方,而且不要长时间使用。如果有条件,采用安纱窗、挂蚊帐、使用电蚊拍等物理方法灭蚊更为安全可靠。 张华指出,卫生用农药蚊香类产品必须通过自身燃烧或者电加热等方式将其蕴含的低毒、微毒化学物质连续持久散发于空气中才能达到驱逐蚊子的效果。可一直以来,蚊香类产品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的毒性反应并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 张华认为:“2012年1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大陆出生1604万人,那么大陆每年都会有3200万左右孕妇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可能又会受到同样的损害。” “因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规定生产卫生用农药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的企业,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标注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慎用的标志。”张华表示,这是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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