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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征婚网站上“被骗色索赔案”获赔2万
作者:记者 郭桂…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17 17:31:17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审判

女白领获赔精神抚慰金2万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晓辉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晓辉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与晓敏发生性行为,具有骗取晓敏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造成晓敏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

晓敏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系属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对世性以及可救济性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因此,晓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此外,贞操利益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益,晓敏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程序不当。

另外,晓敏通过网络发帖公布事情经过并公开晓辉个人信息后,晓辉妻子即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回应,并公开涉及晓敏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构成对晓敏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思明区法院判决晓辉就其侵犯晓敏贞操利益的行为,向晓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晓敏精神抚慰金1元;晓辉夫妇就其侵犯晓敏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厦门某知名网站“鹭岛民生”板块上公开向晓敏赔礼道歉并置顶10天,同时赔偿晓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说法

“骗色”属侵权

应负法律责任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公民的贞操权,一直都是停留在法学理论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实际运用。

但一审法院却能有效地运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18项权利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范畴,而且也明确了那些虽然未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应依法予以保护的民事利益也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公民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属于人格利益且具有私法权利、对世性及可救济性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地否定了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骗色”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司法运用该法的一大突破,该判决对于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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