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别规定流产也有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14 9:05:57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升级做爸爸妈妈是件幸福的事,但与此同时,多数“准妈妈”和“新手妈妈”们还是正在打拼的职场女性。除了应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变化之外,她们还面临着职场的种种压力。

记者从姑苏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侵犯“三期”妇女劳动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期间引发的劳动争议是“三期”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法官希望“准妈妈”和“新手妈妈”们认真研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法律的手段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谢女士在某设计公司工作,在距离预产期还有十天时,谢女士向其所在的设计公司提交了产假申请。然而申请并没有得到批准,谢女士多次与设计公司协商,最后设计公司同意让她回家休息,但提出的条件却是自此不再向她支付工资。

休完三个月产假的谢女士以要求设计公司补发其产假期间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谢女士的请求,设计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设计公司按谢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不支付谢女士三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又违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规定。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某商场的销售员小王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小王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该按照病假的情况处理,所以她做产检那天的工资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给的。而且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如果小王在本季度中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还会扣发这一季度的奖金。“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这在无形之中又加大了我的经济压力。”小王为此十分苦恼。

法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吴女士毕业后进入了一家科技公司,婚后因意外怀孕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后,医生嘱咐她要全休两个星期的时间。吴女士听别人说知道产妇有三个多月的产假,所以向公司提交了三个月的产假申请。

公司则认为吴女士的流产属于自行终止妊娠行为,不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产假待遇,所以按照医嘱,只同意让吴女士休假15天,并且这15天的工资将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为维权,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科技公司给予吴女士15天的产假,但这15天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