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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趋向网络化公司化 |
作者:马超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3 8:42:45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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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是,由于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屡屡铤而走险。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2012年,南京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计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5件161人(其中2011年度12件,2012年度63件,较2011年增长425%),相关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另有1件正在侦查),提起公诉73件158人。 “这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多为家庭成员共同作案。75起案件中,有58件为共同犯罪,占受理总数的77%。”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严畅告诉记者,与之前的小作坊相比,此类犯罪有向网络化、公司化发展的趋势。“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办理的一起假酒案件就非常具有典型性”。 父子工厂化制造假酒 2011年6月,为了制造假名牌酒,安徽人江平、江涛父子以年租金10万余元的价格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租下一个近千平方米的厂房,购买了从制版到印刷,再到包装的整套设备,其中包括多平板印刷机、全自动晒版机、全自动显影机、环保型水溶性覆膜机等成套设备十余台以及生产运输用叉车两辆,并将上述设备装配后形成一条外包装纸箱生产流水线。同时,江平、江涛父子还通过南京一家纸业公司购得大批量瓦楞纸用做生产原料。 为了提高非法制造的产品仿真度、提高产量,江平、江涛父子还联系并雇佣了张某等8名具有一定印刷设备操作技能和生产经验的外来人员。自2011年6月起,张某等人根据江平、江涛父子安排,在生产流程中分别从事印刷机操作、烫金、模切、显影、制作模板等工序,共同制造多个系列名酒标识的外包装箱。至2011年12月,该制假窝点共制作并销售多个系列名酒外包装箱近10万件。 201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窝点内查获灌装好的多个品牌白酒共1400余瓶,涉案金额达140多万元。2012年7月,江平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两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严畅介绍,75件案件中,有39件为制售假酒案件。但是,由于对假酒的定性争议较大,所以有不少案件最终都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赵中民销售伪劣假酒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以泸州丰窖酒厂生产的白酒灌装假冒茅台等白酒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质检鉴定证明,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案。 家庭成员齐上阵造假 南京市检察院一份关于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75件案件的161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有112人,占7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共138人,占85.7%,但也不乏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共11人,占6.8%;本地人犯罪共计90人,占56%,绝大多数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75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计58件,占受理总数的77%,各个共同犯罪人为逃避打击,往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其中,家庭成员共同作案占有较大比例。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办理的“地沟油”系列案件中,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作坊生产,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如丈夫负责收购废弃油脂和销售成品油,妻子负责熬油。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向网络化、公司化发展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严畅介绍说,玄武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王伟销售假药一案,犯罪嫌疑人王伟就是通过淘宝网店“千草堂养发堂”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据严畅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75件案件中,有4起案件背后存在公职人员渎职犯罪问题。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瘦肉精”相关案件中,共有5名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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