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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老人住院被挖眼事件 科主任护士长被免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10 9:21:10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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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称病人自残所致 黄应远告诉北青报记者,10月5日,他与其叔叔一起到茂名市三院,当夭医院召开了一个由护士、医生等参与的会,说其父双眼是发病时自己挖的,并介绍了当晚的情况。 3日晚上11点30分,医护人员查房时并没有发现异常。当晚11点50分左右,1名医生带着2名护士再次查房时,发现黄超强的脸上全是血,医护人员就带着他去做急救包扎。黄应远说,院方称,在包扎的过程中,发现黄伯的眼球不见了,后来医护人员回到病房,在床底下找到了眼珠。 医生有无听见房间内有异响,找到眼球的过程如何?黄应远说,开会时他情绪很激动,现在已经不记得医院是否提到这些细节。北青报记者试图就家属说法向茂名市三院核实,未果。 茂名市三院一位梁姓办公室主任告诉北青报记者,为了尊重病人隐私,房间内并没有摄像头。此事已经报告给卫监、公安部门。 茂名市三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黄超强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医院已经安排其人住有监视窗口的病房。事发当晚,同病房的其他8名病人都已经被采取了约束措施,考虑到黄超强年纪大,就没有对他采取约束措施。 院方称,黄伯家人国庆节来探视过后,黄伯的病情出现反复,“初步断定是属于自残。一个精神病人,在病态条件下,自己做什么都没有什么意识。”茂名三院副院长梁郁驰说,医院对病人病情评估不足,没有预料到发生这么大的伤害。 科主任和护士长被免职 据昨晚最新消息,因对黄超强在住院期间发生“挖眼案”事件负有对病人的病情评估不足、监管工作不到位等责任,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男一科主任和护士长已被免职,同时受到处理的还有包括值班医生在内的另外6个人,其中2个当班护士被解聘。 家属不接受“自残”之说 对于“自残”之说,黄超强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再傻的人都不会挖自己的眼睛,”黄应远说。他还表示,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精神病人是封闭管理的,出现这样的事情,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州市人民医院限科医生罗毅是黄超强的主管医生,他告诉北青报记者,黄超强是4日凌晨2点多钟转来的,当时2个眼球都已经脱离眼眶。由于当时并非他接诊,眼角膜等的情况他不清楚。之后,眼球被法医带走。 医院:病人已无复明可能 罗医生称,病人现在无生命危险,但已无复明的可能。此外,黄超强的意识目前未处于正常状态,医生无法和其正常沟通。 黄应远的哥哥告诉北青报记者,父亲现在可能还没意识到眼球没了,断断续续地说“为啥蒙住我的限睛”,还用手去抓蒙在眼上的纱布,为了避免他抓纱布,医护人员后来将其双手束缚住。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高州市公安局已经介人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律师说法 医院对病人有监护责任 如果病人是自残,各方责任如何界定?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称,如果病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自残由自身负责。但是,即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处的场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环境和服务。若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残,从法律上来说,应由其监护人来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把病人交给医院,医院就应该承担非常重要的监护责任,值班医护人员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若情况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残,又分两种情况。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称,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为,施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担刑责,医院除了承担监管责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属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为,医院承担监管责任,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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