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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受贿109.5万获刑10年 |
作者:曾春花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1 23:50:2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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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翁晓阳,因受贿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翁晓阳去年因涉嫌受贿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受审。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近日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广州两家企业行贿 翁晓阳是去年4月24日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从办公室带走的。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3年初,翁晓阳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医院医疗器械采购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帮助他人在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招标中中标。 翁晓阳共4次单独收受广州昊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齐某29.5万元以及广州沃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德茂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熊某分批给的50万元和30万元贿赂。事后,翁晓阳将这笔贿款原封不动交给该院院长黄建伟,翁分得30万元。 案发后,翁晓阳的家属代他先后向检察机关合计退还赃款59.5万元。 以人才为由求轻判 翁晓阳的律师在庭审时称,翁晓阳是某大学硕士生导师,完成了多项医学科学成果并发表了4篇论文,曾多次获得佛山市、顺德区的奖励,作为国家高级专门人才,请求法院在量刑方面予以轻判。 一审法院认为,翁晓阳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09.5万元(其中80万元为共同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职位、权限、工作流程及分赃等情况,翁在共同犯罪部分的作用相对较轻,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还59.5万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翁晓阳有期徒刑十年。 翁晓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综合上诉人的所有从轻情节,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年,已属法定最低刑,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顺德多家医院 院长因贪获刑 去年,顺德发生多宗医疗系统腐败案件,涉及4家镇街医院院长等人。其中包括大良医院原院长柯启贤、勒流医院原院长张伟雄、陈村医院原院长程开明、伦教医院原院长罗有年,以及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一名负责人。 上述案件多涉及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检验仪器设备中,收受了多家供应商的贿赂,数额较大。其中张伟雄已被判处5年1个月有期徒刑,程开明、罗有年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柯启贤一审被判处5年9个月有期徒刑。 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黄建伟,原副院长翁晓阳,另外还有一名药械科原负责人,按照院领导指示在招投标过程中,帮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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