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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中医微创类等技术
作者:记者柴  …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23 15:31:50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4月22日,针对非医疗机构中医诊疗活动缺乏有效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记者见面会。就《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中医诊疗行为如何界定

  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等7项技术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

  《批复》明确,“中医诊疗活动”是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诊疗活动”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医医疗特点进一步阐述,强调“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区别于中医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副司长麻颖介绍,中医许多方法既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日常养生保健,具有医疗、保健的双重性。但有些技术有一定风险,在一些案例中,如扳法致使儿童骨折,牵引致使病人颈椎、胸腰椎损伤等。所以,《批复》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等活动内容进行规范,采取排除法对非医疗机构和人员运用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技术方法进行限制。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刘劲松说,针刺等中医技术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其性质不同。针对疾病操作,由医护人员执行,属于合法诊疗行为。非医疗人员执行便不合法。《批复》中规定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等7项技术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

  养生保健机构谁来监管

  非医疗机构只有出现非法行医,卫生监督部门才能监管。对借中医之名行欺诈之实的市场乱象,需要相关部门间的执法衔接

  “近年来,不少产品和服务借中医名、中医势混淆视听,欺骗群众、谋取钱财,造成一定市场乱象。这种行为多只采取‘宣传’方式,并没有实际的医疗行为,只能以‘欺诈’等行为论处。”麻颖说,执法主体不在卫生行政部门,所以需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这需要部门间执法衔接。

  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或对群众举报的具体违法违规医疗行为的机构或个人查处。医院等医疗机构内出现问题,可针对情况处罚,但非医疗机构的相关项目,不在卫生部门管辖范围之内。

  “目前,制度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卫生部门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监管难度大。非医疗机构只有出现非法行医,卫生监督部门才能监管,一般情况下,没有日常监管的权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监督处处长刘文武说。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处长赵文华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目前在做中医技术界定工作,将规范一批成熟的、安全的非医疗机构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标准年底将出台。另外,将开展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届时,将有效推动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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