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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谈中医药立法:解决中医思维弱化等问题
作者:文/李慎明  文章来源:瞭望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28 17:22:0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中医药立法应成为解决此“五化”问题,和引导规范中医药健康、自主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法制保障

  2014年是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立法的关键时期。作为立法部门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中医药法能否真正落实《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贯彻党和国家“中西医并重”基本方针,成为引导、规范并促进中医药健康、自主和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法制保障,事关中国医药卫生健康发展全局和长远。

  其中,中医药“健康”的含义在于:符合中医药自身基本原理和生成发展规律,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自主”是指:由我国自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生存和发展的标准及规则,为我国实现自主原始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指国家不仅要从中医药工作满足当前需要,更要立足根本、面向未来,从有利于中医药在健康和自主生存的情况下能够永续生存和永续发展的角度来制定“中医药法”及相关法规政策。

  “五化”问题普遍存在

  近年来,中央多次重申“中西医并重”基本方针,明确提出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复兴中医药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然而,造成近百年中医药屡遭质疑、批判,以至长期处在疲弱、衰退、被边缘化境地的复杂社会意识和体制机制,以及由此逐渐衍生、暴露甚至被固化的中医药自身和关联行业的扭曲业态,使得中医药发展仍然处于“冰冻三尺”的状态。

  具体表现为,“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中西医并重”基本方针甚至被扭曲为“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错误主张和做法。

  中医药和西医药都是服务于人类维护健康和防治疾病的有效工具,但哲学基点不同造成了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本质认识不同,进而采行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也不同,导致形成了两个迥然不同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

  无论从文化多样性还是从科学民主性的原则出发,唯有鼓励和监督中西医药各自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各美其美”,并存并重并兴,才能真正造福社会和民众,才是大道正途。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有个别人提出中医是“封建医”,应被改造、取缔,自此,把强调“斗争哲学”、以使用人造化学物理手段为专长的近现代西方医药作为唯一标准,用它来衡量并试图进而改造中医药的思路和影响,在管理层中这种思维意识至今一直存在。

  从上个世纪末颁行的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此种指导思想的影子。例如:法规规定中,执业资格考试中医类必须考西医内容,而西医类完全不用考中医内容;无视中药是历经数千年炎黄子孙用生命实践检验过的天然药物,而是按照人工化学合成为主的西药方法强制要求成品中药进行药毒药理检验和动物实验。

  具体实践中,医的方面,数以十万计的、确有医药技能至少是一技之长的民间中医药人员被各种“西化”考核制度阻挡在合法行医的大门外,就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后来好不容易开启的“乡村医生”的“小道”,也在落实中遭遇到不少地方的不作为。

  药的方面,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用两千年多的经典组方加减合成并经中西医联合临床验证的抗甲流中药,申办药证关隘重重,而仅仅经过八年时间研发的同类用途西药却“特事特办”被批准了。

  种种事实表明,在现实中要真正落实《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切实“把中医药放在和西医药同等重要的地位”,的确任重道远,但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我们就必须首先确保第一部中医药法对有关重大原则问题有鲜明、准确的表达。

  中医药是“中国特色”的基石

  中医药凝聚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科技的精华,其“天人合一”、“阴阳平衡”的基本理念符合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的人类存续需要,“取法自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契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现实。

  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中医药是我国原创并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能够卫护我国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屏障;另一方面,医药是当今世界仅有的几个商业利益巨大的产业之一,我国十三亿人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的需求已然成为跨国医药垄断企业垂涎已久、急于夺占的巨大市场。

  唯有切实保护、普及利用和加快发展中医药,我们才能不但成功抵御国外利益集团对我医药市场的侵夺,确保国家相关利益和民众身心健康,而且充分运用我国在医药领域内这一难以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更难以被其超越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国自主原始创新,造福全人类的健康事业。

  而且,西方现代依赖于人工化学物理手段的医药模式,已陷入巨额资金投入、巨大技术难度和耐药性、毒副作用等药源性问题纠缠不休的困境,一些强势西医药机构已经转向传统医药,甚至频频向传统中医药“偷师窃艺”。

  如此背景下,如果我国的医药法规制定者、中医药从业机构及人员不能充分意识到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所具备的巨大战略价值,反而“舍本逐末”重蹈他人覆辙,必然会使所制定的中医药法不仅不能发挥引导、规范并促进中医药健康、自主和可持续发展,反而有可能成为我国在新一轮人类医药学重大变革中落后于他国竞争对手的一个诱导和促成因素。

  更何况,中医药是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系的基石,也是我国在世界医药卫生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中医药法必须具有切实保护、利用和发展中医药的明确指向和功能实效。□

  李慎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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