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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院实习生代主治医生开药,开错药致4龄童死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广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5 20:03:5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没有行医执照和处方权的实习医生代替主治医生开药,并擅自换错药,导致4岁患儿死亡。昨日,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1日,4岁龙凤胎中的弟弟卓卓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被送往南方医院医治。然而两个月后,卓卓和双胞胎姐姐虽成功配型,卓卓却因院方的疏忽和违规在进行骨髓移植前离开了人世。事后,南方医院及卓卓的家属就其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多次发生争议。近日,广州市医学会对该医案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


实习医生擅自临时换药

“如果没有这件事,我们本来是个非常幸福的家庭。”看着在身边玩耍的女儿姿姿(化名),周女士几度落泪。姿姿的父亲李先生告诉记者,5年前,他和妻子生下龙凤胎,姐姐叫姿姿,弟弟叫卓卓。2006年6月1日,身体不适的卓卓被父母送进了医院,检查发现,卓卓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后来他们又听人介绍来到南方医院治疗。

入院5天后配型结果就出来了,双胞胎姐姐姿姿与卓卓完全相符,成功率应该比较高。正当夫妻俩为儿子迎来转机而高兴的时候,再次遇到打击。“在上海治疗的时候,医生就说卓卓肝功能不好,一直在用保肝药。转到广州后,我们告诉了医生,但医生一直没当回事。”周女士说,就在移植手术前,检查发现卓卓的转氨酶持续升高,肝功能非常差,导致暂时不能进行骨髓移植治疗。“医生说等他肝功能恢复了才能移植。”2006年7月,卓卓按照主治医生的意见,使用抗人胸腺细胞免疫球蛋白(商品名“即复宁”)进行治疗。

患儿用药后反应剧烈

从去年7月28日开始,医生每天为卓卓注射50毫克的药物。开始3天效果不错,但是从7月31日上午,卓卓开始精神不好,又哭又闹显得很难受。卓卓家长李先生说,查阅用药清单后他和妻子大吃一惊,发现7月30日所用的药并非一直所用的“即复宁”,而是另一种药物A.T.G-Fresenius S。心急的李先生马上找到了当天的值班护士,得知前一天总务处的工作人员休息,没有完成药品交接,致使药品无法取出。取药的护士既联系不上该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卓卓的主治医生,因此只好告知了当天值班的并无执业医师证的实习医生刘某,刘某在查阅了电脑后,为卓卓开出了药物A.T.G-Fresenius S,并在没有进行皮试的情况下为卓卓进行了注射。

“头天打完针,第二天早上孩子精神状态明显不好。向医生反映情况,但是医生根本不理。到了31日,又把开错的药再次注射到孩子体内。当天晚上,卓卓的反应剧烈,不断呕吐。8月1日晚上11时45分,卓卓的嘴唇发紫,手指发黑,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对南方医院提出的18万元赔偿表示不满,双方数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夫妻愤而和医方对簿公堂。

医疗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11月7日,受理此案的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在该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记者在分析意见一栏看到,鉴定组认为由无执业医师证单独开处方并擅自代主治医师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病历医嘱单无医护人员签名,无具体时间;更换另一种ATG时没有在病历上记录更换药物的原因,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ATG开封后次日(超过24小时)再使用,违反药品保管及使用规定;保管药品的相关人员没有做好交接工作,违反医院工作制度。

同时,鉴定组还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即在对肝脏、心脏所存在的病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且酶学指标改变亦未恢复正常时,选用对肝脏、心脏具有毒性的ATG免疫治疗;以及保管药物的相关人员未做好交接工作致使药物“即复宁”无法取出,医院改用另一种对心脏毒性较强的药物A.T.G-Fresenius S,且在当天下午,在无加大药物剂量指征的情况下,加大了ATG剂量,致使患儿当晚出现腹痛、呕吐,次日出现呼吸困难、心率加快、肝脏增大等心衰表现,终因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鉴定者认为,医方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和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于患儿的原发疾病对死因的构成也有一定影响,医方负主要责任。最终,鉴定组就该医案给出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记者曾就此事致电南方医院有关人员,但对方拒绝就此事发表任何意见。另据了解,李先生是在本月7日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书一式三份,法院和当事双方都应该送达。如果在15日内对鉴定书无异议,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判十年以上徒刑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应该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该实习医生在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开药,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实习医生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有可能会被判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主治医生没有对该实习生进行必要的指导,疏于管理,也有可能成为该实习医生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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