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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多元整容换青春 换来脸部化脓两个月 |
作者:记者 许诺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20 23:58:3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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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院方: 恢复期后再做评估 昨日下午,记者陪同陈女士及友人再次来到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了解情况。院长张永刚称,当初做手术时,医生为陈小姐设计了手术、做了常规检查,陈女士也签署了知情告知同意书,因此院方不存在欺瞒行为。张永刚称,医院还没有统计做过的该类手术的客户人数,也无法提供出现像陈小姐这样感染情况的人数。 “3月15日,陈小姐说对手术恢复效果不满意,而且手术医生没有按照她的要求去做。我们检查后,发现确实有缝合线头逸出,随逸出的线头有微量的暗红色渗出物。”张永刚说,这种情况属于排异反应引起的非感染性炎症,并否认是手术造成的感染的说法。 对于陈女士的退款要求,院方回应,目前陈女士仍处于术后恢复期,需等6个月恢复期结束后再对手术效果评估。“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要对手术效果做书面保证,也没有哪家医院会对精确到毫米的手术效果作保证。所以我们拒绝了。”张永刚说,等恢复期结束后,若陈小姐仍认为手术造成了伤害,他们将全面配合陈小姐与第三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昨日下午,医院帮陈小姐免费做了清创手术,效果良好。但陈小姐仍感到很困扰:“他们既不愿意签手术效果保证,也不愿意退款。我们花了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总不能打水漂吧。”她正考虑向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咨询。 D 律师:广告可作维权证据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认为,消费者与整容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告知行为和治疗行为。在整容手术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对于这些可能产生的不良手术后果,作为医院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肖锦阳说,如今各类美容整形机构的广告五花八门,有时为了吸引客户不惜夸大效果。消费者可以注意保留广告、录音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据悉,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医院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肖锦阳说,消费者同时应当注意与医疗结构签订医疗合同,将手术的过程、细节和预期效果等内容写入其中。 肖锦阳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医学美容服务时,要事先充分了解整容医院的资质、专家、产品、项目的特点。而凡是在医疗美容机构行医的医生必须是整形专业医师,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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