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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捆在床遭病友扼颈身亡 当班护士被开除 |
作者:记者 王晓…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5-23 22:46:59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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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一中院对“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患者掐死同室病友”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当班护士杨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因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50万元,且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已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999年,患有精神病的崔某在北医六院治疗期间,被护士用保护带绑在了病床上。当晚,崔某被同室病患唐某掐死。 □案情回顾
患者被捆绑遭病友掐死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被害人崔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防冲动、巡视)。当晚,因崔某拒绝服药打针,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后又因其吵闹,医师给崔某注射了安定药10mg。次日早晨6点10分,崔某被发现已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30日,杨某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部,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导致崔某在杨某值班期间,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一审卷宗显示,护士杨某称1999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病人崔某由3名家属护送至护士站。崔某当时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崔某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杨某于当日下午3时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到单位上夜班。到了次日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一班护士办理交接。杨某首先隔着门玻璃查看清点了一下人数,郝某清点医用物品,后一起听取了前一班护士的交班报告。 杨某在交接班之后,只在凌晨2点左右巡视过一次,只是清点了人数,没有进病房查看,之后就再没有巡视查看过。“在清点人数时,我发现崔某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杨某回忆。 而次日早上6点多钟,郝某找到杨某说崔某有些不对劲。杨某到崔某床前掀开被子,发现崔某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硬。 □达成协议
医院赔死者家属50万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医院对护士杨某和郝某予以行政处分,决定对杨某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另一位值班护士郝某称,按规定应该对病人每隔10分钟巡视一次,对崔某这样的病人应该重点观察。此外,对于崔某这样有医疗性保护措施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没有被约束的病人的。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崔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崔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崔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家属起诉
请求法院追护士刑责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患者的损伤结果中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不起诉。为此,崔某的母亲赵女士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 杨某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崔某的死亡结果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杨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唐某的直接原因,也有医院管理混乱,工作交接脱节,上一班医护人员错误安排病房、没有及时松解保护带等方面原因。杨某未按规定巡视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崔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法院判决
犯罪轻微免刑事处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项证据显示,虽然被害人崔某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病态行为直接造成,但该死亡结果是在被害人就诊期间发生,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所致。 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是事发当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医疗事故系多原因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某单个因素。故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并且杨某已被医院开除,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崔某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对杨某的处罚过轻。杨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其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杨某和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特护病人应24小时监护 回龙观医院医务处主任李娟介绍,按照流程规定,精神病患者到门诊就医时,如有自伤、自杀、外走、冲动等行为和症状,并且符合住院要求,病患就需要住院治疗。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会被安排到有24小时护士监控的重症室,其所有症状和行为举止都会被观察到。“这种特护病人是不能离开医护人员视线的。”李娟说。 该事件发生在1999年,当时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制度还不是很规范。“直到《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保护性医疗措施才有详细的规范。”李娟表示,就本案来说,约束行为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在2013年开始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中对于保护性医疗措施有明确规定,约束行为的病人需要在医疗机构当中进行,此行为必须要由医护人员来实施。 李娟介绍,对于患者来说,被施行保护性医疗措施需要三种情况,一是要有伤害自身、伤害他人的危险和行为。二是扰乱了正常诊断秩序,影响其他患者治疗。另外还有医护人员在反复劝告之下,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才进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李娟称,约束一段时间后,由医护人员进行评估,是否有必要再进行约束。最终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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