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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医疗事故罪案医生判刑惹争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丁香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5-23 22:49:4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4 月 8 日,内蒙古首例医疗事故罪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再一次引起网友热议。

2013 年,一 3 岁男童因重症细菌性肺炎并发感染性休克,加之镇静药物的不当使用致肝脏、大脑等多器官功能损坏和衰竭死亡。

村卫生室医生潘耀平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2014 年 9 月 19 日,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对潘耀平医生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潘耀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10 个月,赔偿金额高达 115 万。

然而整个案件疑点重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内蒙古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大相径庭,案件的司法程序以及赔偿金额均被律师提出质疑。

我们不禁要追问,是谁制造了内蒙首例医疗事故罪案?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政府在医闹不断的骚扰下,以维稳为目的,动用司法公权力,推动了这一案件的进程。

事件真相如何,丁香园带你一起来看一下。

案件经过

患者陈泽荣,男,3 岁 5 个月。医生潘耀平,男,1962 年 7 月生,系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沟门村第一卫生室医生。

2013 年 3 月 20 日,患者因咳嗽到潘耀平卫生室就诊,患者奶奶自述患者咳嗽四五天,在家自己口服头孢,尼美舒颗粒和一些止咳药不见好转,口服药呕吐吃不下,19 日晚发烧。

要求输液治疗,10:00 点左右潘耀平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判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且询问患者奶奶患者有没有什么药物过敏?患者奶奶回答不清楚。随即潘医生开具处方:氨溴索,先锋必(注射用头孢哌酮钠) 2 g+病毒唑 2 g+地塞米松 2 g。并且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先锋必皮试。

皮试结果为正常,先给予氨溴索静脉滴注,约 1、2 分钟后,患者出现肚疼呕吐哭喊的症状,潘耀平医生考虑是胃肠道反应(因为氨溴索有胃肠道反应说明)。换另一组先锋必+病毒唑(输液调节器未打开,此药物并未滴注)。

同时患者奶奶发现患者脸部有红点,潘耀平医生说如果担心就不要继续输液了,随即拔掉针头。留观二十分钟后患者脸部红点消退,恢复正常。潘耀平医生为患者开了口服药白葡菌和岩白菜,随后回家。

1 个多小时后,潘耀平医生接到患者邻居的电话,称患者出现高烧发抖症状。随即潘耀平医生开车将患者接到卫生室,拨打 120 急救中心。

当时患者体温 40.5 度,采取物理降温,口服尼美舒颗粒,肛塞小儿退热栓进行退热治疗。

为节约时间潘耀平医生亲自驾车将患者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半路遇到 120 救护车,转到急救车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

包头市中心医院儿科马主任询问病情和用药经过,初步考虑热源反应,当时给了 5 mg地塞米松入壶静滴,不一会患者有些抽搐,大约十秒左右,马主任考虑病毒感染引起脑炎,随即给甘露醇及镇静剂(鲁米那、水合氯醛)。

此时患者心电图正常并哭喊着叫奶奶,患者烦躁不安,要求坐起来。坐了一会儿,随着镇静剂的作用,患者开始睡觉,此时已经是下午2点。

大约下午 4 点钟,包头市中心医院告诉患者家属,患者呼吸衰竭,下午5 点钟患者各脏器功能衰竭,第二天宣布脑死亡。

医学会鉴定

2013 年 5 月 3 日内蒙古包头市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认定为过敏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脑死亡,潘耀平医生负次要责任。

鉴定结果下发后,患者家属从法院撤销民事诉讼,停止向上级医学会鉴定。多次跑到内蒙古包头市医学会、卫生局进行恐吓、威胁打闹。要求潘耀平医生承担全部责任。

内蒙古包头市医学会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进行第二次医学鉴定,以超范围用药作为鉴定依据,而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此次鉴定结果为潘耀平医生承担主要责任。后经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批复不作为定性定责依据。

2013 年 11 月 20 日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治安五中队以医疗事故罪对潘耀平医生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3年 12  月 26 日东河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通知,潘耀平医生被取保候审。

2014 年 1 月 6 日内蒙古医学会再次医疗鉴定申请。

2014 年 9 月 3 日,内蒙古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现场患者家属对鉴定评委进行威胁,并且殴打潘耀平医生及其家人。鉴定结果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潘耀平承担主要责任。

9 月 19 日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治安五中队再次对潘耀平刑事拘留,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对潘耀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判处潘耀平有期徒刑 2 年 10 个月,赔偿金额 115 万多。

死亡原因不明确

潘耀平医生提出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并且用斧头把潘耀平家防盗门劈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由拒绝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对案件的几点质疑

首先:医学会鉴定书没有专家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学会的鉴定程序本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但却因为鉴定专家不愿意在鉴定书上署名,使其鉴定结果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医学会鉴定人员也没用被传唤出庭作证,使其鉴定结论无法被有效的采信,针对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本案件中检察院仅仅凭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的鉴定结果就批捕抓人,存在程序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中明确规定,鉴定意见要着重审查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潘耀平医生在一审时曾提出中华医学会鉴定的申请,然而法院置之不理,不予支持。潘耀平代理律师提出取保候审,法院也不予支持?

其次:判决结果不公正

一审判处潘耀平有期徒刑 2 年 10 个月,赔偿金额 115 万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公正。

一是不应该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了患方出示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潘耀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也成立,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潘耀平只应承担 70% 即可,但一审法院却认定 100%,显然没有依据。

二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营养费 31840 元是按照每天 80 元、398 天计算,陪护费 135178 元、遗体存档费 20300 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此外,患者医疗费 399700 元,庭审时根本没有提供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质证,法院却全部予以认可。

三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 509940 元没有依据。

按照 2013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 155 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抚慰金性质的项目。

因此本案中患者家属所主张的期望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支持。然而一审法院却支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2015年2月潘耀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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