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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脑瘫儿医疗纠纷案十年真相 |
作者:本报记者…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6 15:13:3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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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菁出生时是否缺钙成为争议的核心事实。 据最高检抗诉书所述,在陈子菁出现问题后,相关的医嘱显示,对陈子菁分别于1996年5月31日和6月6日做过两次能够反映患者一整套生理化学指标的“生化一套”检验。但是,5月31日的检验报告不翼而飞,6月6日的“生化一套”检验报告共有26项数据,省立医院将16项以下全部遮盖,先是以此变造的证据复印件用于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再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时隔10年,最高检的检察官终于在省立医院发现了6月6日的那份完整的“生化一套”检验报告,发现陈子菁血钙正常,而血糖却大大低于正常指标,省立医院为推卸责任,故意将血糖数据遮盖。这位检察官忍不住当场质问医院负责人:“孩子的血钙是正常的,为什么要补钙?血糖明显低于正常指标,为什么不补糖?” 抗诉书引述《儿科学》、《实用儿科手册》等权威医学专著和教科书的观点证实,单纯的缺钙不会导致脑损伤,只有低血糖引起脑细胞能量供应障碍,才会导致脑损伤。并且,抗诉书引述相关专家的话说:“低血钙症可能是新生儿自身原因产生,而低血糖往往是外界因素如饥饿等原因造成。”为了证明陈子菁出生后未发生饥饿,省立医院提供了记录陈子菁兄弟俩出生后喂养情况的两张《新生儿二十四小时监护记录》,显示兄弟俩10点35分同时开始第一次喂奶,至次日8点35分,22小时共喂奶12次。 但是,陈子菁的母亲此时正在输液并插着导尿管,在剖腹产近一个小时后,不可能同时给两个孩子喂奶,这与省立医院在《新生儿病史》中记载的“未开奶”的事实也是矛盾的。原始病历中没有发现这份《新生儿二十四小时监护记录》,也没有婴儿护理记录;而陈子菁从出生到发现异常共经历48小时,仅仅记录了22小时,还有20多个小时没有任何喂奶记录。 同病房的其他产妇和陪护家属也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证实陈子菁母亲产后无奶,省立医院不准给新生儿喂牛奶或奶粉,陈子菁从出生到出现病症期间的48小时没有任何进食。 抗诉书说:“对此,申诉人提出合理怀疑,认为《新生儿二十四小时监护记录》是省立医院造假,即使造假也造错了。” 最高检的调查还发现,省立医院不仅故意隐匿原始病历,而且篡改病历的关键部分:将陈子菁抽搐30分钟——抽搐30分钟足以造成脑瘫——涂改为5分钟;将《体温和护理记录》中母乳摄入量“00”左边的“0”涂掉,右边的“0”改为“8”,用肉眼即可看出,等等。 裁判者角色错位 面对陈子菁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持续监督,2004年2月5日,安徽省高院与省立医院主要领导在省立医院会议室开会,为本案的处理定调,参加人员有省高院副院长、民庭庭长、省立医院党组书记胡世莲、院长许戈良等人。其间,高院副院长表态说:“这个案件的处理,我们要考虑大局,从维护安徽的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出发)。现在不能讲医院有过错,但医院是有一些疏漏的,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份有高院法官签字的谈话记录,使得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错位。据最高检调查,在合肥中院的卷宗内,陈子菁的病历共有复印件41页,而中院只将其中的25页送去进行司法鉴定,却在送检材料上写上“与原件核对无异”。 最高检抗诉书指出:“申诉人多次在庭审中提出病历复印件有瑕疵的问题,并且用事实和反证质疑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存在问题,法院……仍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 或许正因为案件背后某些不为人知的现象,终审判决书“既没有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判决认定的理由,更没有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评判”,而仅仅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实际上由该委员会履行了裁判权”,“这与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规定相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取代司法机关的判断及其判决书……”最高检抗诉书对本案判决如是评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家张卫平教授认为,有时法院对事实很难判断,但在程序和证据上可以做到辨别是非。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不提供病历原件,变造证据,问题是比较明显的。“法院怎么能够不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与被告一方确定‘要维护医院的窗口形象’?它反映了在司法权地方化的背景下,地方和部门利益影响法院的独立判断,使得法院不敢或者不愿意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更不会主动对自己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全国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直接提审。但法学专家认为,此案显然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 张卫平对记者分析,陈子菁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在人为因素下,使得当事人在地方法院系统求助无门,尽管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不断呼吁和提出建议案,原审法院拒不再审,最终使最高检察院不得不提起抗诉。 曾任最高检民事行政厅厅长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司法公正不受保障的背景下,设置检察院抗诉程序是必要的。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而是针对法院不公正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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