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男子饮酒致心脏病诱发死亡 劝酒者被判赔12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7 22:21:2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四川新闻网南充10月16日讯 朋友相邀聚餐,杨某因不胜酒力,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下数两白酒后,以至心脏病诱发,被送回家中一直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1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同桌吃饭并劝酒的张勇、王建、曹某、赵斌、李明、刘全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5914元。

  死者杨某的妻子刘某称,2015年1月18日晚6点,丈夫杨某接到曹某电话邀约,告诉他驾驶摩托车到嘉陵区李渡镇某饭店饮酒吃饭。大概晚上8点过,同桌吃饭的张勇、李明送回住所时,丈夫杨某仍处于醉酒昏迷状态。

  直到次日凌晨3点左右,杨某的妻子刘某见杨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便打电话叫人将杨某送至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丈夫杨某死亡。

  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系在患有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急性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妻子刘某及家属曾多次张勇、王建等6人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无果,刘某遂将6人起诉到嘉陵法院。

  经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勇、王建、曹某等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某醉酒,其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系杨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却仍然大量饮酒,加上杨某被送回家后,原告刘某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是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终,嘉陵法院判定,被告曹某、王建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及家属25183.60元;被告张勇、赵斌、李明、刘全于,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及家属18887.7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