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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读中医药立法有关情况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0 11:19:45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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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中医药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与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医药作为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资源的作用不断彰显,人民群众越来越信任和选择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重大疾病防治、预防保健服务和基层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力度加大,人才队伍的规模素质逐步提高。中药保护与发展得到加强,中药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族医药事业持续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服务需求来看,服务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服务能力还待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缺少新的突破。三是从制度建设来看,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与中医药特点规律不相适应,较大程度影响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充分发挥。四是从组织保障来看,中医药治理体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管理职能分散分割,中医中药脱节,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省级以下治理体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五是从国际地位来看,我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中医药产业总体上培育不够,国际传统医药在标准等领域主导权的激烈争夺对我国形成倒逼。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斯里兰卡、韩国等 54个国家已有传统医学的专门法律,对我国形成倒逼机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国粹没有法律作保障,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起波澜,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甚至还会使中医药事业出现一些低潮。目前,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这是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国粹要有国法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制定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服务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探索用“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是传统医药大国,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制定《中医药法》,对于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引领世界传统医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中医药法》条件成熟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立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又将《中医药法》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中央领导同志对中医药法治建设也非常关心,2014年10月30日,刘延东副总理在与国医大师代表座谈时,专门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不断完善中医药法制体系,提高中医药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这对中医药立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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