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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医药法》草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4 9:07:1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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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存废之争已久,中国第一部中医药法律《中医药法》尚未出台,就已陷入争议。支持者认为,鼓励、保护性措施,对陷入困境的中医药犹如久旱甘霖,十分必要;而反对者,则担心不尊重科学的特权保护,或为医药安全带来新隐患。 谈《中医药法》色变。 “没仔细研读过,不宜评论。”一位中国工程院院士拒绝谈论。 “不想被卷入中西医之争。”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数十位中医药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几乎都遭婉拒。 这是一部刚刚走出国务院、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12月21日,《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旦草案获得人大立法表决通过,中国将诞生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消息一出,旋即引起广泛关注。 “中药现代化和中药国际化或将迎来与以往不一样的发展。”中医界人士相信,即将面世的《中医药法》会给整个中药行业带来利好。 但更多的却是质疑,“除了要钱要名要待遇,还要特权。” “中医诊治必须建立明确、公认的医疗规范,中药的毒副作用必须接受现代医学的鉴定。独立于现代医学而独舞,即使有专门立法,也无前途。”医疗圈大V刘晔在微博上写道。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解读,《中医药法》将着重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人才匮乏等问题。 但这部意在解决中医药发展困境的法案,仍旧一出世,便陷入舆论的风波。 中医药法=中医药促进法?“看以前的《征求意见稿》,还不如直接改名叫《中医药促进法》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表示,法案政策性内容多、规范性内容少,手段多为“鼓励和支持”,更像“行动纲要”而非立法草案。 不过,他不愿过多评论——草案全文将在全国人大一审后才对外公布,“现在谈论为时尚早”。 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六条。业内人士预测,草案在此基础上会略有改动,但不会有显著区别。 法案在医院资本布局、中医人才培养、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硬性规定,由此也引发争议,如第十四条: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配置多少数量的中医病床,这应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四川某高校药学院教授许添(化名)说,“老百姓会用脚投票,如果中医的安全性和疗效有保证,大家干嘛不去看中医?” 考虑到在不少医院,输液、开抗生素、B超检查已成为中医师的惯用手法,许添有些担心,一旦法案获得通过,中医院是否会借法律保护之名,大搞西医和西药,形成不平等竞争? 法案的重权利、轻责任亦招致批评——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外科医生李清晨在博文中写道,“一个现代药物的研发和推广过程多么复杂,中药居然仅在县级政府备案就可炮制。如果中药不经严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检验就轻易地进入人体,将造成多少悲剧?因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将通过何种途径申诉?” 在反对者看来,以立法手段扶持中医药发展并不合适,因为“国家对中医药的管理已经相当宽松”。以药物命名为例,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药品的商品名不得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用途等,更不能暗示疗效,但中药命名却不受此限制。 按照规定,中成药命名不应采用夸大、自诩的用语,如“宝”、“灵”、“强力”、“速效”等,或含有“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但在批准上市的中成药中,类似的违规命名却屡见不鲜。 “且不说厂商因此在营销上大占便宜,更重要的是,药品的安全问题也被华丽的名称掩盖。”许添说。 一个典型案例是,2011年,中成药“感冒清胶囊”因被检测出含有西药成分“扑热息痛”,被香港卫生署勒令召回。在美国、欧盟等国,因可能导致患者超量服用从而引发药物中毒,中成药或植物药被禁止添加化学成分;而在大陆,类似的中西药复方试剂却在“中药特权”的掩护下,依然拥有疗效神话。 对中药审评的“特殊”政策也广受诟病。根据《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可以只进行药学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就能豁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 “经典一定经得起推敲吗?对于科学来说,未经验证的东西都不可靠。”有专家质疑。 争论折射中医存废之争以强制力扶持中医药发展从而引发争议,这并非头一遭。事实上,这也是《中医药法》“怀胎”三十多年却始终“难产”的重要原因。 “中医药立法,究竟是立成管理法、保护法还是建设法?”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曾参与过17年立法讨论,他回忆,意见从一开始就分为鲜明的两派:以老大夫为首的中医界专家主张立保护法,确保中医药事业发展不受排挤和歧视;而以原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为代表的官方机构则主张立管理法,实现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争论不休,一直拖着”。 从某种程度上,对于法案性质的分歧,也是“中医存废之争”的延续。鸦片战争后,随着西学东渐,西医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两种异质医学体系并存,冲突在所难免。原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严世芸介绍说,在日益激化的中西医论争中,中医药发展逐步受到压制,“尤以国民政府时期为甚。” 1929年2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余云岫等人提出的“废止旧医以扫除医药卫生之障碍案”,并规定了6项消灭中医的具体办法。曾留学日本学习西医的余云岫,是废止中医派的代表人物。他提出“废医存药”——中医废止,而中药作为医学研究资料尚可加以利用。此案一出,中医界在全国掀起反废止风潮,引发了20世纪最大的一次“中医存废之争”。 解放初期,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再次拉开了“中西医论争”的大幕。这次会议上,针对我国医药卫生条件落后的状况,党中央制定了卫生工作的三大方针,其一便是“团结中西医”。 不过,卫生系统的一些领导并没有真正重视中医。上世纪50年代初,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王斌提出,中医是封建医,应随封建社会的消灭而消灭;中医要想进医院,必须学习包括解剖学在内的西医知识。两位副部长王斌、贺成最终被撤职。 近几年,存废之争余热未烬。支持者认为,中医的存在价值用不着西医来证明;反对者则坚称,中医不能用现代科学的方法来检验,“伪科学”、“江湖骗术”等质疑声不绝于耳。 “这些声音似乎发自学术界,实则是政治偏见和文化偏见。”严世芸认为,所谓的“科学主义者”将西方现代科学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这并不妥当。 在他看来,中医药“存废之争”的根源就在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虽然中医药发展得到了党和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但“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严重,往往某个地方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一个中医机构的存亡,“有法了,至少会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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