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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新药临床数据涉假 背后监管环节层层失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9 10:27:46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中介监管缺位助长临床造假

  国家相关部门于1998年颁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简称GCP),并于2003年重新修订实施。记者调研发现,GCP实施中约束力不强,药企、中介机构、医生等相关主体违规问题突出。

  部分药企受利益驱动,大肆上马仿制药,临床试验这一重要必需环节被“忽略”。江苏一家大型药企负责人说,他曾参与一家药企搞新药研发,其实就是把国外新研制的创新药材料拷贝回来。这家药企花了一个星期搞材料,根本没有进行6个月的临床试验,竟然很快就拿到了“独家创新药”的批文。造成的后果是,国内仿制药5片效果都不明显,国外原研药一片就有效但进不来,是一种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合同研究组织(CRO)监管缺位,助长临床数据造假。一家CRO负责人透露,CRO本应作为第三方检查机构,对药物研发、临床、报批等起到质量管控作用,但由于国内CRO缺乏转入门槛,大量不良企业恶性竞争,很多CRO在利益驱使下成为数据造假的帮凶。“一些药企明知CRO作假,但考虑到CRO分摊了违法成本和风险,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有药企明确说,试验不通过验收就不付钱,逼着CRO造假。”

  食药监部门一位执法人员说,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的主体本应是医生,但一些CRO聘请了大量助理研究员代替医生做临床观察、数据统计和质量核查,是数据不规范、不真实的重要原因。

  临床医生职业操守失范,为数据造假打开方便之门。广东一家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说,曾在另外一家医院牵头下,共同参与过某产科用药的三期临床试验,“实际操作很不严格”。很多有利于这种药上市的记录被保存,不利的临床案例或者实验数据都被抹掉了。特别是与同类药物的比较性试验,造假情况比较突出。“医生本来就很忙,临床试验不会认真做,也没有时间做那么严谨的记录,很多都是CRO代劳,真实性自然大打折扣。”

  临床监管成为药物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临床背景的监管人才和技术队伍,长期重体系认证轻临床项目过程监管,尤其是上市后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评价,监管几乎是空白。江苏药监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相比GMP检查队伍,地方上的临床核查GCP队伍的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人员和技术都跟不上当前的要求。

  谨防消极论调削弱监管力度

  记者调研发现,一年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成效显著,初步遏制了大范围数据造假的态势,一些制药企业感到压力空前。

  “以前对临床的监管几乎没有,如今突然要求自查核查,让我们措手不及。”内蒙古一家药企负责人抱怨,此次对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风暴是“拿民国的法律制裁清朝的事情”。国家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不能拿今天下发的 “意见”“法规”去考量以前做的事情。

  这位负责人质疑,为什么这么多的CRO公司被审批?为什么CRO公司提供的试验资料以前通过了审评?被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临床试验机构为何不正规试验?一系列监管部门犯的错误为何要申请人承担大部分责任?“这些问题有待相关管理部门重视,并把这些问题做合理解释。”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针对此轮力度空前的临床监管风暴,当前有两股消极论调需要警惕。一是出台政策要符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对创新的要求不能太超前;二是政策不能一刀切,有的临床数据只是不规范,不是造假,应允许存在。

  俞德超说,当前是治理药品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关键时期,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鼓励真正的创新。一旦对临床造假网开一面,结果一定是“小缝隙变成大窟窿”。“如果允许一家药企作假,那其他药企都会跟进。因此,对临床造假必须坚持零容忍,不放松。”

  事实上,和美国相比,中国的药品监管仍有待加强。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若临床研究资料弄虚作假,申请人新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直接责任人参与研究或组织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十年内不予受理。

  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廖国娟博士表示,在美国,一旦发生数据造假,药企和研发人员都会被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进入相关领域。

  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应积极将国内药企和国际接轨,建立药企内部的监管体系,真正通过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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